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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时间:2019-04-15   来源:学习计划   点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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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知识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划分三大类别

 事业单位划分三大类别 作者:记者 林念苏 来源: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29 08:28 [打印] [大 中 小] 泰州新闻网讯: 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编者按

经济转型升级,改革同步推进。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提出,作为全省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资源要素市场化、科技创新体制、建立绿色发展机制、区域统筹发展机制“五项改革”;按照既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把事权范围内的自主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在真抓实干中打开综合改革试点新局面。泰州日报今起开辟“探索‘五项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栏目,报道各地、各部门推进改革的新动态、新举措、新成效,敬请关注。

8月27日下午,我市召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动员暨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布置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事业单位划分三大类别

分别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深化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次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市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这些事业单位将被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别。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资源配置、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将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两类

依据地方性法规承担行政职能的暂划入公益一类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小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一般需同时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宗旨、职能任务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不从事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划为公益二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划入公益一类。

创新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形式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甩包袱,更不是把事业单位搞小变弱,而是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按照改革的方向,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内。因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就成了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创新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体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是这次改革的根本任务。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来说,创新体制机制要着力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与层级分布;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规范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

篇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2014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目录

2014年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目录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2014年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的目录内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2、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

3、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一)公益一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2)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3)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6)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8)行政辅助类:质量稽查,食品药品稽查,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财政监察,节能监察,旅游监察,卫生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散装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举报投诉维权,电子政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金融协调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驻外省市联络机构等。

(二)公益二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

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可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

2、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1)教育类: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师和职业院校,电大函授及远程教育,老年大学,幼儿园等。

(2)科研类:基础应用科研等。

(3)文体类:需要重点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4)卫生类: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职业病疗养等。

(5)社会经济服务类:人才交流服务,人防工程管护,对外交流服务,种苗良种培育,混合经营型林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质勘查,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等。

(三)公益三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三类:

1、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

2、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时政类报刊,广播电视,彩票发行,公益性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公益性培训机构,公证,重要涉密文印机构,经济仲裁,殡葬服务等。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来源:

篇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201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篇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自学心得体会

心得一:事业单位自学心得体会

以前我对事业单位的认识很少,常常分不清在我的周围哪些属于事业单位,就只知道学校和医院。通过自学了《事业单位的理论与实务》以后,我对事业单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宗旨:

(一)事业单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按照所有制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事业单位的特征

(一)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三个特征,对以前被界定为事业单位的,有计划、分阶段通过改革逐步还原其应有属性。同时,在宪法和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重新统一规范目前存在的各种公益服务组织,实行统一的法规和政策,实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提供公益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目标,促进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出发,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程的实际,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行政机关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完善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现代公共事业的发展是靠法制来保障和维护的,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工作人员法制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推进公共事业的噶站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还需要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并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切实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一荣辱观。要按章办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事业单位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事不分。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落实不够,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二是管办不分。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的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环境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是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公益事业投入方式单一,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存在地区和城乡分布不均衡,同时,对投入效益监督不够,难以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政府对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服务的组织管理不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职称评聘等政策方面不能与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机构,发展公益服务事业。

改革的措施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包括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应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明确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划分,切实保证政府与事业单位在职能、机构和运行机制上的分开;如何收回和整合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的有机统一,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如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

二是明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属性,实施分类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和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分离出去;如何从财政投入、税收政策、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促进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如何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权、薪酬分配权、职称评聘权、经费设施使用权、自主运营权等法人自主权。

三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据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如何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出资举办职能的适度分离;积极探索管办分离有哪些有效的实现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监督机制,形成职权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事业单位投入机制;如何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公益服务责任,举办相应事业单位。

五是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一方面,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的提供;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行为规范的监管,完善有关收费标准、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政策,规范社会力量的公益服务行为。

总之,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着手展开,但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风险性较大。因此,从操作过程看,有两个方面显得特别重要。第一,应当注重总体规划、统一推进和综合协调。至目前为止,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还主要是由部门和地方自主推进的,改革的内容、重点、方式、目标并不完全相同。这一方面有利于探索经验、减少风险,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带来偏离改革方向,损害全局利益和不利于全社会资源优化整合等问题。从现在起,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应该从主要是由部门、地方自主的分散推进转向主要由中央统一部署、领导组织的自上而下推进。第二,应当注重统筹兼顾、平稳衔接和合理配套。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既面临着长期形成的传统思维观念的挑战,又面临着众多人员分流、复杂债务处置等沉重历史包袱的制约。因此,要充分考虑历史基础,在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时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体现过渡性,同时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做好必要的保障工作,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结合起来,平稳有序地推进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通过对《事业单位的理论与实务》的学习,让我清楚认识了事业单位的性质、作用。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产物,国外也有性质类似的社会组织,但都没有事业单位这样的称谓。我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称之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公共机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与这一特点相适应,事业单位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广泛分布在中国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林水等领域,集中了我国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事业单位在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心得二:事业单位自学心得体会

通过自学《事业单位的理论与实务》后,我对如何做好一个合格的事业人员有了新的认识。以下是我阅读本书后的几点体会: 首先,我对事业单位的概述有了初步的认识。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产物,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曾进行过多次的表述,直到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才首次从法律上将事业单位界定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0XX年6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再次重申了1998年的界定,从此明确了我国事业单位的概念,它同党政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相比,除在基本职能、活动方式和活动目的等方面不同外,其自身还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服务性、公益性、知识密集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与这一特点相适应,事业单位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个行业部门和领域,其举办主体具有多元性,既有国家举办的,又有私人举办的,也有企业举办的,其举办的规模、社会功能和活动方式也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事业单位可以有不同的类别划分。现阶段我国常见的事业单位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经费来源情况,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四种类型;二是根据经济成分,可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资、合资等几大类;三是根据功能划分,可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四是根据事业单位面向的行业领域的差异,可分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农林渔牧、交通、气象等25个行业大类,100多个小类。这是一种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比较简单易行,利于管理。中国成立60年来,事业单位在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有了初步的认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其目标任务是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在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思想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有了一定的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指导着党和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取得胜利。它根植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中,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典范,是全国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及其成果,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伦理关系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公共事业的本质特性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科学的内化的伦理理论做指导,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求,更需要了解公共伦理的内涵,具备公共精神、公共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思想素质。法律作为文明的产物,本身就凝结了人类追求理性、秩序的智慧,体现了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因此,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现代公民应具备的道德品质。现代公共事业的发展是靠法制来保障和维护的。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工作人员法治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推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 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还需要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并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切实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一荣辱观。要按章办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最后,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有了相应的认识。在创建学习型社会中,增强学习能力不仅是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责任。学习能力是学习的总量、质量、流量和增量的综合效益。快速形成学习能力是提升素质的根本所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创造能力和思考能力,因而主要的学习方式应该是解决问题的学习,即运用概念和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当今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挤出时间充实自己,继续接受教育,勤奋刻苦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我们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向社会学习,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才能实现自我的价值,才能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是人人具有的一种潜质,这种潜质的发挥和变为现实的具体行动,既不是凭空而来,也不是守株待兔的结果,而是需要有意思地培养自身的创新精神,开发创新能力。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人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同其他人之间必定存在沟通协调的关系。随着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和复杂化,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服务的对象是弱势群体,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应该细致,不能带有急躁情绪,对工作要有“责任心、荣誉心、职业良心”,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心理调适能力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心理负荷与日俱增。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 ,这是因为在人的社会实践中,每个人都有雄心壮志,但是很难事事如愿,总是有成功或失败的时候。古往今来,人类成功的事业,无不遭遇各种逆境,经历各种挫折或失败。所以,不管是谁,如果他想获得成功,关键在于不惧怕挫折和失败,并在挫折和失败中培养自己的心理调适能力。这既是个人事业成功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加强自身学习、自我修养,发扬不怕吃苦,不懈努力, 做模范,起好带头作用,发扬了奉献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践行诚信工作,终身学习的要求,争取工作能力上一个新台阶!

心得三:事业单位自学心得体会

《事业单位的理论与实务》作为一本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专用教材,对事业单位性质、作用、发展趋势进行了概述,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结合省情及人事政策法规又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思想政治、法律素质,工作中必须具备的能力以及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一一展开了论述。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门类齐全,种类繁多,分布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专业技术人才,为国家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具体服务,肩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重责任,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起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事业单位是我国整个组织机构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通过对《事业单位的理论与实务》的学习,让我清楚认识了事业单位的性质、作用。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产物,国外也有性质类似的社会组织,但都没有事业单位这样的称谓。我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称之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或公共机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与这一特点相适应,事业单位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广泛分布在中国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林水等领域,集中了我国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事业单位在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于XX年XX月毕业于XXXX动物医学专业, XX年参加事业单位招考后XX月XX日进入XXXX。自迈入畜牧兽医局的那一步起我就在心中默念:“努力,加油”,全力以赴地对待每天的工作,思想上不能有半点松懈,因为从事畜牧兽医工作这是我结束学校生活后人生第一份正式的工作,是我人生一个崭新的开始,这份工作也是我梦寐以求的工作,因为我本身就学习这个专业,四年的苦读终于可以得到实践。

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合自身的情况,虽然我是一名新参加工作人员,但是我坚信:多做事,多学习,积极向领导和身边同事请教,这样自己才能尽快融入畜牧兽医的集体,为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早日出力。

我的所学专业对于现在的工作而言是对口的,但书本学习和实际工作是两码事情,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仍需要积极主动向领导、同事学习请教。正如本书提到的信息可以共用,其中列举到英国作家萧伯纳所说的一句话:“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两人交换之后,每人仍然只有一个苹果;而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两人交换后,每人都有了两种思想”。学习能力是学习的总量、质量、流量和增量的综合效应。快速形成学习能力是提升素质的根本所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创造能力、思考能力。因而主要的学习方式应该是解决问题的学习,即运用概念和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在创建学习型社会中,增强学习能力不仅是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每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责任。当今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挤出时间充实自己,继续接受教育,勤奋刻苦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我们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向社会学习。

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人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同其他人之间必定存在沟通协调的关系。随着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和复杂化,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畜牧兽医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服务的对象普遍是文化水平偏低的群体,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应该细致,不能带有急躁情绪,耐心与畜主沟通,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代公共事业的发展是靠法制来保障和维护的。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工作人员法治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推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还需要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并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切实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一荣辱观。要按章办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我逐渐发现在仔猪交易市场检疫、实地查看申请养殖用地情况、检查养殖场是否具备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处理疫情等工作都是依照法律法规做事,而我对这方面法律的生疏迫使我利用空闲时间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诉讼法》、《民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增强自己依法行政的能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具体的、长期的、自觉的,要落实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持之以恒,贯穿始终,要转化为自身的实际行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知法明纪,率先垂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的良好氛围,营造一个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营造一个维护法律尊严、弘扬法治精神的良好氛围。本书除了涉及宪法的基本内容之外,还针对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选择了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法,这些都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法的主要内容。

我作为共产党员的一份子,更应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当今世界每天日异月新的变化局势,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自身职业修养。每天工作之余我坚持读书看报,上网查看当天的实事政治,认真参加单位上组织的各项党组织活动,学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自己的认识立足岗位,深入群众,虚心调查了解情况,努力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日常工作中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使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得心应手,思想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都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由于事业单位现行设置模式、管理方式、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上的矛盾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政事职责不清,布局结构不合理,社会化程度较低,用人、分配等机制不灵活,自身发展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自身健康持续的发展,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越来越不相适应。实践证明,事业单位发展的动力在改革,活力在改革,根本出路在改革。国家改革能够改的是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事业单位的人员素质、团队战斗力、服务水平还需要我们构成事业单位的每一份子共同努力提高,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篇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2015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1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2篇:新制度视角下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新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种双轨制的实行,既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满足基建项目结算、决算、竣工等环节对会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从而实现旧制度与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具体操作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与基建会计并账在操作层面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合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并账的难度在于如何将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科学合理地并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合并。新制度在“资产类”新增了一级科目“在建工程”,明确要求在其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负债类”新增了一级科目“长期借款”,明确“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净资产”类增设了二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1)直接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科目。基建账套中的“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其内涵与事业单位会计相应科目基本一致,故可直接并入事业单位账套进行明细核算。

(2)需要调整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是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核算不能形成投资和产权不归属建设单位的投资,与事业账套“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是核算基建用材料设备等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存货”科目核算内容相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的科目,与事业账套“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账款”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基本一致;“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3)需要进行分析后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此科目应根据相关资产类别分别并入事业账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类基本建设拨款,除自筹资金外各类基本建设拨款本质上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因此应根据资金性质分析合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并入“财政补助收入”;地方主管部门拨款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并入“其他收入”;事业单位自筹拨入的资金应还原本来面目并入“专用基金”等科目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基建账套并入的未完工基建工程实际成本在并入事业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建工程”虽然是专门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但是其本身属于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支出类科目,因此需要同时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

2、财务报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要是月度报表的合并,因为现行的预算、决算是全口径的预决算,在年度预决算报表中已经包含了基本建设投资的数据。在将所有基建账套数据并入事业账套后,对财务报表而言,只需要根据财务报表编制说明按照并入的明细资料就能够完成报表编制,而且能较清晰地反映基建投资全貌。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例:某事业单位新建信息化平台于2015年11月开工,2015年1月份基建账套数据如下表所示。其中2015年12月31日基建拔款中有50000元为本年上级补助拨款,其余为该年中央预算拔款,该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2015年基建账套中设备投资中有10000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待摊投资中有10000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有5000元使用现金支付,现金从零余额账户支取。

1、某单位2015年1月1日年初余额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会计调整分录。具体如下:

(1)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0000

——设备投资50000

——待摊投资20000

——预付工程款3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150000

此笔分录根据基建账套数据将基建未完工实际成本合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因为是年初余额的调整不需要同时记入“事业支出”。

(2)借:存货——工程物资50000

银行存款5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100000

贷:财政补助结转150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50000

此笔分录是根据基建账套数据分析记入的,借方数据可直接得出,贷方数据是根据基建拨款数减去基建实际成本得出,也即收支相抵后的结转数。

以上账务处理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2号)规定进行的。笔者认为,对“预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并不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笔者认为,并入“预付账款”更为合理。

2、2015年1月末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借:零余额用款额度600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50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100000

(2)借:银行存款50000

贷:长期借款——基建借款50000

(3)借:库存现金1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000

(4)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00000

——设备投资

30000

——待摊投资

2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50000

同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建工程15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5000

银行存款20000

库存现金5000

(5)借:预付账款——基建工程——预付备料款

200000

——预付工程款5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0000以上案例较为简单,会计分录基本上完全还原了基建账的原貌,现实中不可能有如此详细的资料和简单的账务,在并账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发生额编制多借多贷的合并分录。同时,在现实中还会遇到复杂的内部交易抵销和调整事项。

三、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思考

1、新制度对基建投资核算实行双轨制,将促进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新制度基建并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业务流程的设置问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建并账制度,合理规划业务流程,确定需要基建会计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规定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分清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各自的责任,保证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并操作手册,保证合并准确及时进行。最后事业单位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2、新制度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轨制的实行,要求基建会计人员不仅应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务,还要提供事业会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不仅要熟悉基建会计也要了解事业会计。对于事业会计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须精通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还应当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具备通过基建并账数据“还原”经济业务、通过数据识别真假的能力,充分发挥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及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能力。

3、新制度基建并账应注意的问题。基建并账并不是简单的数字相加,还需要对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①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并账前应对事业账和基建账之间的往来进行认真清理,并账时进行抵销和调整,防止虚增虚减往来款项。②内部收支业务的调整。对事业账已经列支的自筹基建资金和基建账纳入基建拨款的自筹资金,应当认真分析,在并账时进行还原和调整,防止虚增收入支出。③内部资产的调整。在并账时我们应特别关注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已经在事业账登记,防止虚增资产。

第3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5年2月7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拉开了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改革的序幕,2015年12月5日和12月19日财政部先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业财务制度,标志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的建立。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行为,也解决了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部分科目和经济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会计科目不能清晰、明了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

本着简化核算的原则,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精简合并了部分科目,如将旧制度的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等科目合并为“存货”,导致“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过多,难以准确的反应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尤其是单位自行制造存货通过“存货——生产成本”核算,将生产中发生的费用通过资产类科目核算,将资产和费用混为一谈,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容易造成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再如,取消了旧制度中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科目,将其并入各收入和支出账户,导致收支账户明细核算层次过多,且不利于体现专款管理的原则。

(二)存货购入时入账价值规定的表述欠严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zhí shuì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zhí shuì款不计入材料成本。这里所说的“非自用”按汉语意思理解就是不是本单位使用的,虽然在括号里对“非自用”作了解释,但是“非自用”的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甚至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违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既然是“非自用”,按会计主体原则的规定,单位就不应该对其核算,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计价规定。

(三)“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欠科学

1、对动植物的入账价值及处理方法未做规定

2015年4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动植物列入存货和固定资产范围,但是,会计制度只在内容中提到动植物,单位对其计价及核算做任何规定,导致其会计核算无参考依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规定有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专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约定设备价款30万元,分三年等额支付租金,同时支付运杂费1万元,安装费3万元,按制度的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340000

贷:长期应付款300000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如果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借:固定资产34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贷:在建工程340000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是34万元,而其占用的资金仅为4万元,显然借贷方不等。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欠科学

新制度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的保证金部分在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的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当,按照融资租入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规定,设备款未付的部分不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体现账务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4、基建支出并账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制度增设了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的在建工程成本,同时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并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对并账做出了规定。实质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仍然设两套账,同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库存现金”作为货币性资产,其盘亏理应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

3、设置“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业务,在年终转账时,将“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的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的执行情况,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减少非财政收支科目的核算层次。

(二)全面、科学的界定和表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入账价值

1、明确规定动植物按实际成本计价。初始入账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存货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已入账的动植物价值不做后续调整。

2、取消“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的说法,用“事业用”和“经营

用”材料代之,使材料入账价值的表述更科学、严谨。

材料的计价是材料核算的关键,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的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 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 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依上例,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固定资产340000,贷:在建工程340000;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符合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三)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不管是否取得全额发票,对于扣留的质保金部分,应不增加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也就是不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贷方,在支付扣留的质保金时再做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增加,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

(四)将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工作,取消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设两套账核算的办法,将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达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具体数值,增设“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拨款”“基建借款”和“工程物资”等总分类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业务,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用同一会计制度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五)完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使相关经济业务的核算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按照制度规定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业务的处理原则,其他的收入类科目也应分退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具体处理规定,如退回本年度的做收入时的相反分录,退回以前年度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贷记“银行存款”;“经营收入”退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用红字做收入处理。同时对所有非经营性支出类科目,也应分收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如收回本年度的做支出时相反分录,收回以前年度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经营支出”收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支出时的相反分录。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新会计制度为贯彻准则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相结合的会计目标,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新的财务报告体系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收入支出表三张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对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格式更加趋同。使报表提供的信息更为科学、精确。但是,现有的财务报表体系难以反映现金收支的重大增减变动情况,如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反映收支的变化及结转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而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贷款银行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关心现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了解单位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决策有用的会计核算目标,建议事业单位借鉴企业会计的经验,编制反映单位现金流入、流出状况的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单位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为单位领导层运筹资金提供基础资料,使会计报表的内容更完善。

第4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15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5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5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上述重大改革举措兼顾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

为了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掌握新制度的重难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本课程详细讲解了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篇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
2016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政事、事企分开和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符合团场文化类、城建类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团场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改革的原则是:

(一)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

原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强化为农业和农技服务的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服务性职能。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调整单位结构布局,减轻财政负担和职工负担,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团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二、机构编制调整

根据《关于下发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一团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要求,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经济核算中心(统计调查中心)四个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8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

1、141团农业综合服务中心(22人)

主任:1人

书记:1人

农业技术员:14人

林业站站长:1人

畜牧兽医站副站长:1人

畜牧兽医:4人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5人)

书记、主任:1人

播音员:1人

记者:1人

编辑、技术员1人

技术员:2人

3、城镇管理服务中心(2人)

书记、主任:1人

工作人员:1人

4、经济核算中心(2人)

工作人员:2人

以上共纳编31人,其余编制暂空27人,待后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组织实施

团改革领导小组按照“四类”事业单位纳编人员的要求,经过遴选,初审并结合报名等情况确定拟选人员并报编委。根据编办的批复,经过公示后按照人事局的考试要求和时间,由团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考试,按编委的批复下达纳编名单。

本文来源:https://www.chinawenwang.com/shiyong/50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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