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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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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范文(通用6篇),欢迎品鉴!

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1

  摘要:一个国家,其公民安全意识的高低,事关整个国家的安全与否。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主体的大学生,其国家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国家是否安全有着更直接的影响。因此,合理确定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策略,对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养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策略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中应着重强化“五个认知”、深化“五种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效果。

  关键词: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五个认知”“五种意识”

  随着全球化及科技时代的到来,高科技对现代战争的影响日趋增大,高科技人才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大学生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的主体,在国家安全链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因此,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应成为中国国家安全战略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

  合理确定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策略,对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养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内容需要不断地充实、变化,为了适应不断变化中的国家安全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强化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本文提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中应着重强化“五个认知”、深化“五种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效果。

  一、强化“五个认知”

  (一)强化对国家安全重要性的认知

  国家安全是事关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事关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的大事。一个民族、一个主权国家必定把谋求民族的繁衍、国家的生存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占据重要地位。强化对国家安全重要性的认知是培养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第一,结合国际形势,培养大学生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历史责任感。现阶段的形势政策教育应把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以及我国所面临的复杂国际形势和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结合起来,帮助大学生从理论上深刻理解新形势的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国内形势,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向大学生介绍国际、国内、本地区的敌情动态和安全环境。

  第二,结合国情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正在崛起的大国,是尚未完成完全统一的大国。因此要使国情教育更加深入,就必须针对大学生的教育层次和价值观特点,赋予国情教育以新的内容并使之具体化,现实的国情凸显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要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国家为培养人才付出的巨大投入,大学生在促进祖国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强化对国家安全内涵的认知

  随着国家安全威胁的多元化,国家安全内涵的要素已经由传统的军事、政治安全,扩展到国民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十个方面。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断变化,并且在动态联体中占据着各自不同的位置,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通过相互作用影响着整个国家安全系统。

  我们应强化大学生对国家安全内涵的认知,使大学生认识到国家安全内涵正发生变化,使得他们的认识更加深刻、清晰,突破传统国家安全意识的狭隘性和片面性。

  (三)强化对国家安全威胁来源的认知

  国家安全威胁来源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有天灾,也有人祸。我们应通过国际形势教育,使大学生认清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旧存在;通过国情、国策教育,使大学生认识到维护国内安定、团结的重要性;通过灾害知识教育,使大学生意识到自然灾害、群体性疾病的处置不当,也会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导火索;通过民族政策教育,使大学生认识到多民族大家庭和睦相处,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

  非传统国家安全中,各个要素都有可能引发威胁国家安全的事件,强化大学生对国家安全威胁来源的认知,有助于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安全的复杂性,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要素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

  (四)强化对国家安全各要素的认知

  大学生通过对国家安全知识的学习,可以促进其国家安全意识的形成。国家安全是包括国民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在内的“综合安全”。只有熟悉各方面的国家安全知识,才能知道理论应该如何结合实际,为国家安全做什么和怎样做。当今世界要特别注重对大学生的信息安全、能源安全方面的教育。

  互联网无国界,但是互联网上的安全是有国界的。恶意攻击、威胁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的“黑客”成为令人头痛的安全问题,这样的危害轻则造成公共服务系统的瘫痪,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重则能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安定团结,甚至引起战争。西方世界对我国的“和平演变”从来没有停止过,网络给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大学生是我国主要的网络成员,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他们的文化产品,大肆宣扬他们的价值观念,和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争抢地盘。更为危险的是,他们利用我们国内的一些不安定因素,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利用大学生诚挚的爱国热情,煽动大学生抵制政府,制造事端,企图扰乱我们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危害我国安全。因此,我们要教育学生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既要保护网络技术本身的安全,也要保护网络中的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尤其是当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地运用网络,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网络必然成为信息情报战和违法犯罪的主攻目标。而我国网络建设的软件和硬件产品大多从国外进口,这些进口的设备是否被人做过手脚,是否留有“后门”,也许只有等到战争爆发时我们才能知晓。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教育,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让他们将来积极投身到拥有我国自主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中去;同时要对怎样保护网络,自身怎么样维护网络安全,如何看待网络信息进行相应的教学,构筑安全的网络体系。

  “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观点越来越受到挑战,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制订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我们不妨以石油为例来说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石油消费量剧增,而我国的石油产量增加速度远远低于石油消费增长速度,再加上有效利用率低,使我国成为石油短缺国之一。

  从石油战略储备上看,美、日、德、法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其158天、169天、117天和96天的石油消费,而我国总的石油储备能力才刚刚超过30天。一个国家要想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30天的石油战略储备是远远不够的。更为危险的是我国的石油战略通道。中国作为石油纯进口国,石油安全直接关系中国的国家安全,是中国国防和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进口石油的一半以上来自中东、非洲、东南亚地区,其中4/5通过马六甲海峡的海上运输。而这条运输线是被对中国“不太友好”的国家控制着的。这些严峻的现实,都应该是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对国家安全实现途径的认知

  提高大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素质,是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基本任务和目标。这种素质除包括道德精神素质、知识理论素质外,还包括大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应对国家安全事务的能力。21世纪重大危机应对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使国家的根本安全受到冲击,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强调要维护国际、国内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的原因。适当进行危机应对教育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对维护国家安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教育大学生以科学精神面对危机,使其在面对危机时更加自信,并能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态,客观、理性地应对所面临的困境;二是教育大学生以科学方法面对危机,了解危机常识,预防危机发生;三是教育学生以科学手段应对危机,丰富大学生的应对知识。培养大学生的危机应对能力,能使他们处变不惊,从容应对,不会陷入恶性循环,导致更大的危机。预防和应对紧急事态,只从思想与理论上重视还不够,还需要从实践的角度学习生存、自救知识和技巧,学会辨别安全与危险,学会关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应坚持针对性和实用性,向大学生介绍面对国家安全中可能出现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重大疫情、突发大型自然灾害时的应对常识,使学生能从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角度出发来应对、处理这些危机,保障国家安全。2008年“5.12四川大地震”后,很多的大学生自发地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中,为抗震救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就是危机教育良好效果的证明。

  二、深化“五种意识”

  (一)深化忧患意识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忧患意识的主流始终是我们民族脊梁们在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政治实践中,面对各种矛盾和潜在的危机,逐步积累并发展起来的对民族和国家命运的自觉的主体意识。这种自觉的主体意识,以危机感为基础,寄托着“以天下为己任”的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和民族自身自我超越、自我实现、自我提升的一种精神支柱。

  要培养大学生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就必须深化他们的忧患意识,把“优势”国情的教育和“劣势”国情的教育相结合,在培养大学生强烈的民族自豪感的同时,让他们具备忧患意识。

  忧患意识是主体始终保持对其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危机成分的忧患深思,是主体以否定的形式对客体――国家安全进行的怀疑、批判和建构性的思考。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发展速度的竞争愈加激烈,国际国内安全环境复杂多变,深化大学生在国家安全上的忧患意识,对维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

  (二)深化防范意识

  深化防范意识有利于确保大学生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有的大学生思想麻痹,放松警惕,缺乏基本的国家安全意识,以至于无法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危险,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他们的帮凶。这都反映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不强,更明显地反映出深化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防范意识是大学生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培养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必须使他们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所了解,只有了解了哪些行为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在适当的场合,他们才能做出恰当的警觉反应,做出机智合理的防范行为,如科学应对相关威胁国家安全的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对网络安全的自觉维护;对文化安全问题的主动关注;对学术知识的保护,等等。

  (三)深化保密意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高校对外教育文化交流不断扩大,与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各种敌对势力纷纷趁机打入我国的高校,窥探情报。而我国高校师生,尤其是学生的保密意识往往比较淡薄,并且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加上网络的出现,稍不注意就被敌对势力趁虚而入,造成严重的泄密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深化大学生的保密意识,使得大学生了解基本的保密知识。此外,随着校际、国际学术交流的不断开展,高校外教、留学生数量显著增加,要教会大学生正确处理与外籍朋友的关系,既友善交友,相互尊重,又要分寸合理,有礼有节。对一些敏感话题,要保持警惕,注意保密。

  (四)深化责任意识

  人无压力不走,水无压力不流。压力产生动力,动力形成自觉行动。维护国家安全是大学生应该负起的责任之一,这无疑是一种压力。但是在现实中,有的学生有这种认识,有的学生没有这种认识,有极个别的学生甚至认为国家安全是国家和军队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有“天塌下来,总有高个子顶着”的想法。这种认识上的无所谓,必定给维护国家安全带来负面效应。

  要使大学生自觉树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就必须深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要教育大学生,使其认识到国家安全与自己息息相关,国家安全了,才会有快速的发展,经济发展了,自己才有更多的机会、更大的舞台,来展示才华。

  (五)深化法律意识

  随着网络的普及,大学生在宿舍上网成为可能,网络上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恣意泛滥,反动分子甚至利用网络,拉拢、腐化大学生,使得情报、机密在不经意间泄露。加强国际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是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必要措施。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不能只是单纯、机械地宣讲《国家安全法》的条文,不能把《国家安全法》仅仅作为一种法律知识来传授,而要将其上升到公民义务和权利的高度,把它看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培养合格人才所必需的法律素质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具体内容上,既突出以我国《国家安全法》为主体,又注意与国外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较;既全面、系统地阐释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又广泛联系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国际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既有对国际斗争形势的宏观分析,又有对我国隐蔽战线工作的历史考察;既有对《国家安全法》的理论阐述,又有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例佐证。所以,当代大学生特别是理工科院校(含军事院校)的学生,特别是财政金融专业及掌握事关国家安危的核心技术成果专业的学生,一定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这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帮助大学生强化“五个认知”,能使得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由肤浅到深刻,由朦胧到清晰;深化大学生在国家安全方面的“五种意识”,能有效地提升他们国家安全意识的层次,达到由感性到理性的升华,当祖国需要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为祖国奉献自己的一切。

  参考文献:

  [1]皮连生.教育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2]刘跃进.国家安全学[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汪庆荣.国防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郝翔.国防教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2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拓宽,越来越多的外资以并购的方式流入中国。在参差不齐的外资进入我国的过程中,如若不对其进行审查,我国的国家安全必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但是过度的审查势必会影响外资的进入。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既要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目标,同时不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关键在于制订明确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0-

  1问题缘起

  随着各国经济不断渗透,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以外资并购的形式进入其他国家。外资并购在国际投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其对国家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1]各国认识到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7]但是因为“国家安全”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有学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越来越沦为东道国贸易保护的工具。

  自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对外资的引进,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因而我国进一步打开国门,改进投资环境以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但是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国家安全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国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置国家安全不顾,国家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底线。那么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于将引进外资与保护国家安全相结合。于是我国制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由于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国家安全”的定性

  何为“国家安全”?只有对“国家安全”作出明确的定性,才能够制定有效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安全,是一个范围极其宽泛的概念。不同的国家赋予其不同的涵义,但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各国监管机构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皆具不确定性。某一外资是否具有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是不明确的客观考量因素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主观意思的判断。

  国内外学界为了解决“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各抒己见,从政治、法律等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定性。那么“国家安全”是政治术语,还是法律词语呢?对“国家安全”概念的明确定性是设立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基石。

  2.1“国家安全”是政治术语

  将“国家安全”纳入政治领域,这是基于对国家安全内在价值的判断。国家安全的本质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具有抽象性,一直是政治范畴内的词汇。部分学者将国家利益等同于国家安全,从而得出国家安全是政治术语的结论。

  在此基础上,政治理论界对“国家安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从国内角度来说,一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一国自身政权稳定以及社会不断发展;从国际上来说,一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一国能够以独立的姿态立足于国际社会以及抵抗来自国际环境中的威胁。虽然国家安全审查是在法律背景下进行的,但其核心是一个政治问题。外部的合法化表现不会改变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部政治特征。这种认识是准确认识、合理建立和有效运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依据。

  2.2“国家安全”是法律术语

  随着各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安全”已超越政治领域,进入法律领域。作为法律概念的“国家安全”,是指一国正常平稳的法治秩序,与国家主权独立、国家利益不受到非法活动的干扰相统一的一种状态。

  相较于政治词汇的抽象性,在设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时,如果将国家安全的概念放至法律范畴中,那么该概念能够得到明确的定性,这对于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换言之,“国家安全”作为法律术语,可以使得该概念得以确定,从而可以摆脱该概念一直以来的模糊性。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明确化的前提。

  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概念。国家安全,归根结底,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政治相联系。因而,“国家安全”的本质是一个政治词汇。同时,笔者认为,“国家安全”也是一个法律词汇。随着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普遍持谨慎的态度,对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果不从法律角度确定“国家安全”的含义,则可能导致东道国肆意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实则进行贸易保护,这将不利于对外国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严重损害现行国际贸易制度。所以在“国家安全”政治本质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确定,有利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公正公平与公开,从而平衡外资引进与国家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

  3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準

  在2011年2月3日,我国出台了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工作机制、审查程序这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安全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的规定相当于确立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这对于控制在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3.1审查范围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规定,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对象是指并购我国重要的军事、能源、农产品、基础设施、运输、技术等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企业并取得并购企业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是能够实质控制公司时,即构成拥有并购企业的控制权。在并购过程中,只要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或者直接收购我国国内企业中任一方式来进行,其都会进入我国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

  该通知虽然规定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但是该项规定颇原则化,没有作出具体解释,这不利于外国投资者明确判断某项并购交易是否会纳入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中。

  3.2审查内容

  根据该通知第2条的规定,我国在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将从四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1)此次并购是否会影响我国的国防安全;(2)此次并购是否会破坏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3)此次并购是否损害我国社会基本秩序;(4)此次并购是否破坏与我国国家安全有关的关键技术的研发能力。 但是该通知第2条存在以下三个弊端:(1)审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制度透明度不高,且容易产生过高的行政成本和权力滥用的问题;(2)四个方面的审查内容没有包括应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间谍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国际竞争以及外国政府参与投资等考量因素。并且仅仅使用“影响”这一抽象用语,对“国家安全”威胁的识别效果不佳,应予以适当补充与完善;(3)缺乏兜底条款,完全封闭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将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国家安全威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科技的发展,新型经济模式正在不断涌现,其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我国现有的国家安全查标准难以发挥保护国家安全的作用,因而其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作出完善,以达到保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国家经济的双重目的。

  4如何完善

  4.1审查范围明确化

  国家安全审查只针对“外国投资者”、“外资”,因而只有对这两个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才能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

  如何定义“外国投资者”?通过横向对比各国的定义,笔者发现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以投资者的国籍或者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作为判断标准。然而随着企业股权结构的复杂化,某一“外国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本国人。根据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该“外国企业”在并购我国企业时,仍应进入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这无疑会增加我国政府部门的负担。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不将上述投资者纳入审查范围中,这样可以达到既不影响国家安全,又促进吸引外资的目的。

  如何定义“外资”?在国家经济交往中,以“投资者的国籍”作为“外资”的界定标准,是习惯做法,其中设立地标准、资本来源地标准、实际控制主义标准普遍为各国所采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在“设立地标准”兼“实际控制地標准”的基础上,引入“资本来源地标准”,这会使得“外资”的界定更清晰,有利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明确化。

  4.2拓宽安全审查内容

  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从对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与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力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换言之,外国投资是否具有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因素,我国监管机构将从这四项内容进行审查。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变化,因而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也要增加,否则漏掉很多对国家安全有很大威胁的因素将会使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难以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资隔离在国门外。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有三种情况将威胁国家安全:(1)如果东道国的关键商品或者服务依赖于被并购方,则外资并购的结果会使得东道国不得不依赖于对供应商企业具有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那么一旦外国投资者拒绝提供、延期提供或附条件地提供此关键商品或服务,东道国的社会稳定将受到严重的威胁;(2)外资并购会被国外不法势力作为监视、调查、破坏我国政治、文化等的渠道;(3)外资并购会导致我国的重要技术、专业技能被转移给外国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所属的政府。

  我国列举式的审查内容难以涵盖所有的威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日益增大。然而根据现有规定,互联网信息安全并不属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容。置之不顾的结果必然会危害国家安全,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保护。恐怖主义、宗教主义等新型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出现,并不比传统的国家安全威胁的影响小。故建议增加兜底条款,将日新月异的国家安全威胁纳入审查内容中。

  4.3细化对“控制权”的解释

  通知采取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两种方式来解释“控制权”,即投资者拥有被并购企业的50%以上股份,或者股份虽不足50%,但是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上述解释太狭隘,其单纯从持股比例、表决权的角度来判断,没有涵盖其他实际控制被并购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约定而达到实际控制被并购企业的方式。笔者建议通过从投资者对被并购企业的“重大事项”是否具有决定权来判断其是否实际控制该企业。“重大事项”包括(1)企业主要资产的买卖、租赁、抵押等;(2)企业解散;(3)企业重要设施的关闭、迁移;(4)对企业重大合同不履行或解除;(5)对上述事项的所涉协议进行修改。

  4.4增强安全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较模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可以从该外资并购对我国国防安全所依赖的国内产业带来的影响、该国内产业满足国防安全需求的能力及其重要性、该外资并购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是否相符合、该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对我国国家安全是否造成影响、对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中的国际技术领导地位的潜在影响、对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考量。通过对上述因素的判断,改善现有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加其可操作性。

  5结语

  由于“国家安全”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安全审查标准做出具体且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为外资并购的形式日益纷繁复杂,太过具体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反而不利于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5]但是不确定的安全审查标准在保护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同时,会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来预先判断自己的投资是否会威胁东道国的国家安全,从而导致投资者不愿意向该国投资,最终将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因而,确定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对于我国继续实施“引进来”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慕亚平,肖小月.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法学研究,2009(5).

  [2]王东光.国家安全审查:政治法律化与法律政治化[J].中外法学,2016(05):1289-1313.

  [3]丁丁,潘方方.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J].当代法学,2012(3):131-138. [4]王小瓊,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的实施[J].法商研究,2008(6):11-21.

  [5]甘培忠,王丹.“国家安全”的审查标准研究——基于外国直接投资市场准入视角[J].法学杂志,2015(5):36-46.

  [6]邵沙平,王小承.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兼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学家,2008(3):154-160.

  [7]江山.论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建构[J].现代法学,2015(5):85-95.

  [8]梁忠前.国家安全概念法理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1995(4):77-82.

  [9]李治国.中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简析[J].中国外资,2011(6):218-219.

  [10]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J].政治学研究,2010(2):32-40.

  [11]吴庆荣.法律上国家安全概念探析[J].中国法学,2006(4):62-68.

  [12]许芳.海外并购的额外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由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引发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6(5):75-80.

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3

  [摘要]GATT安全例外条款在当下已成为某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由于该条款的主体涉及政治性,加之条款文本模糊,使得该条款涉及的相关措施是否具有可审查性以及审查标准成为一道难题。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和法理分析,可发现该条款审查权的障碍主要来自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审查标准的缺失。国际司法机关应在厘清“基本安全利益”概念的基础上,要求成员方善意援用该条款,并对涉及该条款相关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WTO;GATT1994;安全例外

  [中图分类号]D9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20)08-0085-05

  國家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最早可追溯至1931年《美国-澳大利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规定:如果任一缔约方卷入战争,其可以依据国家利益的要求对进出口进行限制。二战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国家安全条款被纳入关贸总协定之中,也就是今天GATT1994第21条。该条款允许成员方使用更大的主权权力,以保护其国家和主权安全。在逆全球化思潮大背景下,某些国家利用GATT1994第21条存在的模糊空间高筑贸易壁垒,危害了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稳定。为了平衡WTO成员方义务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该条款的模糊性和自我判断导向进行细致的探讨,建立更加清晰的援用规则,也有助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案件对成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一、GATT时期自我判断权的实践

  关于GATT1994国家安全例外规则的运用,西方学者普遍认为WTO允许成员方基于自身国家安全需要援用,但究竟是何种情况之下可以援用,则应由成员方“自我判断”(self-judging)。同时,许多西方国家由于该条款涉及政治和国家主权问题,认为援用该条款权限应是不受限制的,WTO成员方依据第21条实施的相关措施亦是“不可审理的”。

  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跨境运输限制案”(以下简称DS512案)之前,在WTO体系内对GATT第21条的自我判断问题讨论主要集中在尼加拉瓜贸易措施案中。1985年,美国里根总统以尼加拉瓜支援邻国武装团体,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理由,援引GATT1994第21条,对尼加拉瓜实施贸易禁运。尼加拉瓜认为美国海军的军事行动影响了该国条约下的权利,寻求成立专家组。美国代表表示:GATT是一个贸易组织,无权对美国国内的国家安全利益以及相关行为的必须要性作出裁判。虽然本案的专家组并未对第21条(b)款(iii)的内容加以审查,但这并不是因为该条款“不可审查”的原因,专家组解释说,原因是专家组并未得到审查该条款的授权。如果第21条的解释完全取决于援引的缔约方,那如何保证该条款不被滥用或用于宗旨以外的目的?由于本案分歧较大,专家组的报告未能通过。

  总体来说,WTO一些成员方对于认为GATT第21条不可审理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GATT第21条的文本授予了成员方自我判断的固有权利;其二,国家安全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一国内政,属于政治问题,GATT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不应对政治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二、安全例外条款的可审查性分析

  GATT第21条(b)款中"itconsiders"是成员方自我判断权利来源的关键表述。一些学者认为,GATT通过该表述实际授予了成员方专属权利,允许其自行确定哪些是属于保障基本安全利益措施(ArtuhrE.Appleton,2007)。但有些学者则认为"itconsiders"一词的表述存在误导,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固然应得到尊重,但WTO应对成员方的相关措施进行复审,以防止权利滥用对世贸体系可能造成的危害(Tsai-fangChen,2017)。由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特殊性,因此一些国家将涉及该问题作为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以下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实践对该问题的审查权限做进一步分析。 (一)国际法院的审查分析

  关于对上述"itconsiders"一词的理解,国际法院在2008年“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互助问题”一案中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思路。在本案中,法国的观点与本文上述的GATT时期成员方对国家安全问题审查的态度几乎完全一致。法国依据《法国-吉布提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约》第2条(c)款的规定,拒绝执行国际调查委托书,因为该条约第2条的文本表述均以“iftherequestedStateconsiders...”进行,意味着其赋予了当事国自我决定的权利。同时,法国还认为该问题涉及法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一个国家不应对另一国基于主权、国家安全以及其他相关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进行干涉,因此国际法院对本案缺乏管辖权。

  国际法院并未支持法国的观点,虽然国际法院认同该条约赋予了当事国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但法国仍应受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所规定之善意履行之义务的约束,因此,缔约方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妨碍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为即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妨碍了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也可以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管辖。国际法院的观点说明,虽然“自我判断”意味着相关国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因此就排除司法机关的审查。这一点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过境运输限制案(DS512)中,WTO专家组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

  (二)DSB的审查分析

  DSB针对DS512案的审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与GATT国家安全例外相关的审查权、自我判断、基本安全利益等问题作出了回答。关于管辖权问题,本案被诉方俄罗斯观点认为相关的争议已经超出了成员方之间经贸关系的范围,不属于WTO的管辖。俄罗斯有权依据GATT1994第21条第(b)款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乌克兰则认为:第一,如果GATT第21條是不可裁判的,那就意味着涉及相关与WTO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将只能由援引方自行裁决其合法性,这涉嫌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第23.1条。第二,如果第21条的标准是“完全的自由裁量”(totaldiscretion),那就没有必要在第21条中区分各种不同的权益类型和情况,所以即便GATT第21条没有类似第20条起首部分对成员方援引相关例外条款的目的进行限制,成员方也应善意援引。因此,乌克兰认为,WTO对该问题具有管辖权,专家组应客观评估相关成员方审查援引第21条之目的和具体措施,以避免某些成员方“追求保护主义目标或对贸易实行变相限制”,杜绝该例外条款的滥用。

  对于成员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专家组指出,关键在于分析"itconsiders"究竟是对(b)条款所有情况的修饰,还是部分条款的修饰。专家组注意到,第21条第(b)款第一部分中的“whichitconsiders”一词赋予了成员方关于该措施的很大自由裁量权。第21条(b)款的起首部分之后是三个的分段,是限定起首语中句子的相对条款,以分号分隔,对象分别是(i)“核裂变材料”(fissionable),(ii)武器弹药(arms,ammunition)以及(iii)战争时期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其中(i)和(ii)与(b)款起首部分以"relatingto"一词连接,而该词已被上诉机构解释为要求在措施和采取措施的成员的目标之间建立“目的和手段的密切和真正的关系”。因此,这种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属于客观事实,是应当被客观确认的。关于(b)款(iii)项采用的"takenintimeof"一词连接与(b)款起首部分,专家组认为"takenintimeof"意味着在面对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时间性的要求,而这个时间性亦属于客观事实,应当可以给予客观判断。

  同时,在广义的解释分析中,专家组采纳了乌克兰主张的观点,认为第21条(b)款的三段分类实际上是对成员方自我判断权的限制——否则这三段分类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必须审查该成员援引第21条第(b)款第(iii)项的动机和措施,以确保其与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这并不在成员方自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据此,专家组认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第三方,除美国外,其他成员方均赞同DSB对俄罗斯基于GATT第21条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管辖。

  (三)审查权障碍的国内法视角

  很多国家将自我判断权和“政治问题不可诉”解读为拒绝WTO进行相关审查或复审的依据。但如果从分析这种观点背后的国内法逻辑,我们发现DSB对于该条款进行审查的困难根源其实是缺乏相关具体审查标准。

  从尼加拉瓜案、阿根廷案到近年的美国钢铝产业232调查案可以看出,美国认为“政治问题不可诉”的观点是一贯的。这种观点可能源自美国国内法中的“可诉性原则”(Justiciability)。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联邦法院只能对“真实且实质的争议”进行裁决。对于超出司法管理范围的政治性案件,不属于联邦法院的裁判范围,因此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应检测案件的“可诉性”,排除那些“不可诉”的案件,而美国宪法中“不可诉”的具体标准可追溯至贝克诉卡尔案(Bakerv.Carr),建立了法院识别“政治问题”案件的五项要点,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五项要件之一的争议才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政治问题”:宪法已明文规定该问题属于政治部门管辖;或者缺乏司法上可发现的和可以掌握的解决标准;或者法院独立作出的判决时,需要政府部门的尊重和协调;或者对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有坚持到底的特殊需要;或者存在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能。在英国宪法中,也有类似认为涉及政治问题的案件缺乏可诉性的观点。如在2019年首相强制议会休会一案中,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干涉政治决定,因此在司法制度上亦不存在可诉性。

  从英美法的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政治问题缺乏可诉性的理论根源。运用该案确立的五项原则进行检视,可发现GATT第21条的问题既无其他政治部门牵涉其中,也无“有坚持到底的特殊需要”,DSB作为WTO的准司法机关,缺乏审查第21条(b)款,特别是(iii)项的具体审查标准,才是导致相关国家认为该问题“缺乏可诉性”的关键。 

       三、审查标准分析

  正如WTO总干事RobertoAzevedo在DS512案专家组报告发布后对记者所述,“WTO开始调停地区冲突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展”,那些足够引起国家安全的问题,应在政治范围内进行处理,而不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处理。安全例外的存在是WTO和成员方对于国家主权的充分尊重,它意味着允许成员方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暂时背离WTO成员义务。事实上,在该条款起草过程中,WTO成员就充分认识到这种安全例外不能被用于商业目的,这种宽泛的例外有极大的危险,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在文本中加入“必要”(necessary)一词,以寻求国家主权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平衡。

  基于国际贸易法本身特有的入侵性和GATT第21条所述事项的敏感性质,WTO对于国家安全例外审查这类敏感案件,应保持充分克制,給予援引成员高度尊重,在防止成员方滥用第21条逃避WTO义务与维护成员方基本安全利益自由裁量权之间,维持微妙平衡,以防止过度审查可能给成员方主权和国家安全带来侵害。从实践来看,对国家安全例外的审查标准的建立应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

  (一)识别“基本安全利益”概念

  基本安全利益是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起点,只有明确了基本安全利益,才能区分哪些国家行为是非“必要”的,哪些是非“善意”的。该问题早在1982年阿根廷进口限制措施案中,加拿大代表就曾指出:由于GATT第21条并未对“基本安全利益”作出定义,这种模糊空间给予了成员方自行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措施和解决办法。

  WTO专家组在DS512案中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区分“基本安全利益”和“非基本安全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并非所有国家利益都属于“基本安全利益”。专家组认为,只有那些与国家基本职能相关的安全利益才能被界定为基本安全利益,即保护公民和领土不受外部威胁、维护国内法律和公共秩序才应被视为基本安全利益,但专家组又退一步表示:由于各国国家的国情和环境都不尽相同,“基本安全利益”的具体范围一般应由成员方自行界定。专家组在此处明显表现出了游移的态度,一方面谨慎地将“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权利交给成员方,以防止WTO对成员方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又运用狭义解释,将基本安全概念框定在国家基本职能的基本范围内。这种限缩性的解释反应了WTO认为经济安全问题非国家安全问题的一贯立场。

  (二)进行必要性分析

  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应关注三个指标: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用尽其他一切可能、措施与客观事实的关联性。

  首先,关于程度问题,国际法院在审理1985年“尼加拉瓜准军事案”中为我们提供了思路,该案当事方之间的争端之一涉及解释和适用1956年美国-尼加拉瓜《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第2条第2款(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本条约不排除适用下列措施:...(c)管制为提供军事设施而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的生产或贩运,或其他材料的贩运;(d)为履行一方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所必需的,或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

  该案中,国际法院并不认同美国基于国家安全条款的辩护理由,认为并未发现尼加拉瓜入侵中美洲地区的威胁,不符合援引国家安全例外的条件。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法院指出:“基本安全利益的概念当然超过了武装袭击概念的范围”,如果要引用相关例外条款,必须是有“重大的军事威胁”。按照国际法院的观点,如果美国想要援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豁免或采取某些违背条约义务的措施,就必须充分论证援用该条款的“必要性”。

  在“美国限制金枪鱼进口案”(DS381)中,专家组的观点与上述国际法院的观点类似,均将“必要性”与“用尽其他一切可能”挂钩,进行审查。该案中主要涉及的GATT第20条与GATT第21条类似,也给予了成员方援用条款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利。专家组对成员援引GATT第20条“必要性”的解释为:只有在没有其他关税总协定所规定的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才有理由被视为是“必要的”。除此之外,该案上诉机构也在报告中解释到:“必要性”应是在GATT第20条和GATT第14条非歧视原则的背景下,以“权衡”(weighingandbalancing)多方因素后所作出的决定。

  最后,关注相关措施与客观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也是逻辑推理下的必然,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中,WTO均对成员方的救济措施提出了关联性要求。在DS512案中,专家组指出,在GATT/WTO历史上引用该条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都涉及武装冲突或严重的国际危机,各成员方在援引GATT第21条(b)款(iii)时应保持克制,将军事和安全问题与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分开。从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WTO包括大部分成员方均认为援引国家安全的条款门槛应该是相当高的:1)必须国家面临严重的军事威胁;2)必须证明相关手段是其维护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3)实施的措施必须与事实在客观联系。事实上,这种高门槛也同样能解释为何该条款特别是在WTO时期鲜有成功援用的事实。

  (三)善意原则审查

  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习惯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公平价值,缩小案情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也可以帮助成员方在援用相关条款时,符合国际条约和法律的宗旨和目标。

  首先,善意原则(goodfaith)的审查标准应从合目的审查的角度出发。WTO将善意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在历史上早有先例,在“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条”(DS176)一案中,专家组将善意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7条(条约目的条款)解释为善意原则的一种形式,明确指出WTO的所有成员在实施和解释TRIPs条款时,都应遵守善意原则。而在DS512案中,专家组亦以GATT和《马拉喀什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出发,以合目的论的视角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GATT1994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成员方为了保护非贸易利益而暂时背离WTO法律框架下的成员义务,但这显然不是成员方逃避相关法律义务的借口。如果成员方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义务仅由涉事成员方单方面进行解释,那么会将使第21条的解释置于不可预测的境地,这是对WTO多边贸易体系下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的完全违背。因此,DS512的专家组认为,成员方应当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和31条的义务,善意地解释和适用GATT第21条,成员方不得利用该规则逃避WTO法律框架内的成员义务。 其次,以限制权利滥用的标准审查成员方的“善意”。DSB可通过审查被诉措施对其他成员方的伤害程度,寻求被诉方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成员方和WTO多边贸易体系利益的平衡。善意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被认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突出正面引导功能,后者则体现消极的限制功能,均为成员方权利形式的准则。如在DS176案中,专家组认为,限制权力滥用是善意原则的表现形式,合目的性审查的实质是为了平衡WTO内部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成员方权利滥用,以避免其他成员的权利遭到侵犯。在美国虾案(DS58)中,上诉机构则首次将GATT第20条的例外情况与限制成员方權利滥用联系起来,指出GATT第20条的起首部分已经暗含了对成员善意履行的要求,应通过善意原则来限制成员方的权利滥用,如果允许成员滥用条约权利,可能使其他成员方权利受到贬损。

  四、结论

  WTO成员方援用本条款的行为本质是处于政治因素的考量,本条款的问题在于如何权衡滥用与成员方自由裁量,而这种平衡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排他性又使得该问题的审查变得更加敏感。因此,要避免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方主权和国际政治问题的过分干涉,就必须建立清晰且科学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一方面,DSB与成员方都应保持足够的“谦抑”。DSB在审查与GATT21条有关的措施时应保持谨慎克制,通过必要性对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将审查的重点聚焦在背景事实、具体措施等方面,运用目的性和限制权利滥用的标准对成员方的履行善意进行分析,最大限度的防止因为专家组不恰当的结论危害成员方的国家主权权力与国家安全利益。同时,各成员方也应意识到自我判断权利下的国家安全例外不是无限的,不能借以国家安全例外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4

  摘要:新时期的国际形势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制度保障、高校教育队伍建设、网络教育、爱国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原因;对策

  一、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具有紧迫性

  随着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的发达,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也在不断地相互影响着。我们国家的外部情况复杂多变,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与和平演变战略的推进从未停止。此外,各种敌对势力,**、**等****虎视眈眈。新的形势对对国家安全提出新的挑战,我国国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的希望与明天。他们由于生活在和平年代,对西方的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并不敏感,容易成为和平演变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就显得尤其重要。

  二、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及其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一)大学生对国家安全的内涵把握不够

  在大学生的认知里,国家安全指的是传统的军事上、政治上的,而对非传统的经济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等了解的却不够。在他们的认知里,国家安全等同于间谍、特务、监听这些表面上,而对国家安全的内涵以及对威胁国家安全因素的来源及传播途径缺乏认识。他们了解的途径仅仅是通过一些讲二战的电影、书籍,而这些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是远远不够的。

  (二)大学生基本能够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但缺乏责任意识

  基本上,大多数的大学生都能认识到国家安全很重要,具有较强的忧患意识。但是,他们错误的认为,国家安全只是政府的责任,与自己的日常生活离的很遥远。责任意识的缺乏使他们不能把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自身联系起来,或多或少地、有意无意地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此种观念和想法是极其错误的。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在《国家安全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三)高校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待加强

  近几年在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下,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已经初有成效。高校利用课堂这个主战场,让学生了解当前国际、国内的热门问题。在教学中,向学生渗透国家安全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我国的安全局势,增强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让大学生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不管以后从事任何工作都能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能够自觉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国家安全教育内容、形式比较单调,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信息的更新需要跟紧时代的脚步。我们现在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基本上都融入到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课等内容中,很少专门提及国家安全教育、国家安全意识等字眼。这些教学内容缺乏时代感和系统性,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多集中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缺乏“非传统安全”的教育,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面对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我国目前的相关信息、知识宣传还不够充分。由于我国和西方不一样的社会意识形态,为了防止西方的糖衣炮弹。有必要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相关的信息进行管制,因此,有时会造成大学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有一种神秘感和距离感。此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在以后有待完善。在2013年11月,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说明国家在不断加大对国家安全的重视。

  (二)高校国家安全教育工作队伍自身建设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安全教育缺乏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他们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还要有坚定地信念,能够用新颖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最新的国家安全的知识。但是,在现在的高校中从事国家安全教育的教师中,或者是“两课教师”,或是思想政治工作者,这当然有它积极的一面,可以节省人力、财力,但是他们各自的教学都偏向于自身专业理论知识,所具备的国家观、安全理论、军事科技方面知识等相对陈旧,不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国家安全教育。[1]

  (三)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网络阵地尚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追求新事物的大学生而言。网络信息的来自四面八方,有很多野心分子利用网络歪曲事实,蛊惑人心,向大学生传输一些不良思想,非常不利于我国的国家安全教育。

  (四)爱国主义观念淡化

  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会加深大学生的国家荣誉感,增强国家利益意识,会自觉抵制各种不利于国家安全的信息,与各种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目前,我国大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淡化,学校所进行的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十分僵化,很多都是“形式主义”,内容空洞,空喊口号,教育的效果欠佳。

  四、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对策

  (一)健全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制度保障,加强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宣传

  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必须要有一个制度保障,我们的政府的部门需要根据我国自身的国情,建立起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方向可循、有法可依,政府部门一直在为此努力。为此,我国出台了《国家安全法》,要组织大学生认真学习,使其遵守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牢记历史,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努力提高自身文化、思想、道德修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各种平台,例如网络、电视、报纸等都是我们最好的宣传工具,不仅仅只是面向大学生,也要使普通民众对维护国家安全有正确的认知。[2]

  (二)高校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阵地,应该从课内课外两个方面来引导学生

  课堂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最直接渠道,高校应该开设相关的课程,采用最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的相关教材,向学生传输最新的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培养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历史责任感,能够清楚的了解我国所面临的复杂国际形势从而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

  除了日常的教学,我们还可以采用一些切合90后大学生特点的有效途径如辩论赛、沙龙、案例影视赏析、知识抢答赛、志愿服务、素质拓展训练等,都可以将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融入里面。

  (三)充分利用网络阵地,与课内教育相结合

  网络的力量不容小视,我国可以建立网络教育阵地,开设网络教室;充分利用大学生热衷使用的QQ、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发适合大学生的网络教育载体,实现新兴网络文化的育人功能,使国家安全意识在网络阵地中实现寓教于乐。

  (四)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国家安全责任意识

  在平时对大学生进行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我们还要结合国情教育,让大学生能够深深的热爱我们的国家,认同我们社会主义理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正在崛起的大国,是尚未完成完全统一的大国,这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国情。[3]要使爱国教育更加深入,就必须针对大学生的教育层次和价值观特点,让他们知道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爱国不是简单地口号,而是发自内心。现在的大学生越来越不了解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重视。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中国文明史的宣传,让广大学生能够有民族自豪感,从而能够自觉保护国家利益,有国家安全责任感。(作者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钟新春.大学生安全意识研究[D].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学,2013

  [2]姜涛.试论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

  [3]何莎莎,王天恒.关于“90”后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思考[J].科教论坛,2013(01)

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5

  关键词: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教育途径;大学生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安全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中国国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主体的大学生,其国家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国家是否安全有着更直接的影响。面对现代大学生相对淡薄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大学生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紧迫性

  1.面对严峻的国际环境,需要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社会长期保持稳定。在这样的和平环境下,大学生往往认识不到国家安全面临的严重威胁,思想上麻痹模糊,缺乏应有的忧患意识。主要表现为有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国防意识淡漠、国家安全意识不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减退。一些大学生把国家安全看成是国家军队与安全部门的事,不能自觉地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的责任联系起来。有些大学生在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的态势下,推崇急功近利及实用享乐主义。这无疑会削减主流价值的原则性,最终导致社会价值的散乱,使国家精神意识方面的安全问题面临消解的危险。同时,随着中国国际竞争力、综合国力和国家地位的空前加强,一些发达国家别有用心地提出了“中国威胁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以各种手段遏制中国的发展。近来美国与我周边国家频繁举行联合军演,使中国国家安全存在不少隐患。南沙群岛被东南亚小国强占,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和钓鱼岛争端也日益升级。最近有媒体报道日本有20余人把户籍迁往钓鱼岛,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岛民,并表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但当代大学生对此严峻的国际环境,大多缺乏清醒的意识。面对国家安全现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要求,更无法应对全球化对国家安全的挑战。

  2.为培养合格接班人,需要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从近几年的相关报道中我们也看到,有些大学毕业生由于国家安全意识的薄弱,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缺乏警惕,往往在不经意间泄露国家机密,甚至经不起金钱、美色等种种诱惑,不惜丧失国格人格,出卖情报,给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大学生在得到国外有些公司及机构资助自己出国进修,或推荐国外科研机构做学术研究时,就只看到友谊的一面而忽视国家安全。把一些认为无关紧要的资料或文件随便对外泄露。更有一些毕业生由于受金钱侵蚀,主动把国家重要文件出卖给境外机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留学海归无视国家法律,回国后不惜余力拉拢、腐蚀在国家军事、经济、科技等重要岗位的同学或老乡。为境外机构收集情报资料,使中国经济、军事、科技领域等遭受泄密重大损失。有些大学生对老同学、老乡需要一些资料、数据,明知违法但认为情面难却而所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如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2]为此,必须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使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自觉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国家安全教育责任心

  高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历来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在新形势下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高校义不容辞的教育责任。在网络全球化的今天,互联网虽然缩小了世界各国间的空间距离,但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仍然是国家的根本所在。信息的沟通、经济的融合并不代表政治、文化的完全融合。和平发展的世界并不意味着绝对安全,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存在。高校要切实将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之中。要教育大学生明确维护国家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在世界格局中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对青少年的国家安全和国家意识教育。早在1994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重视现代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3]两年后的199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强调:“要把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宏伟目标,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4]在以后的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2004年8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的要求。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教育部牵头,分别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课程改革与完善。对其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增加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的内容章节,目的就是着力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可见,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国家安全教育的一系列要求,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及现实的需要而不断变化、补充和完善的。这也正是当下高校开展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有力理论依据。高校在实施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工作中,首先要增强学校党政干部与教师员工的政治敏锐性,以此提高责任意识。把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工作看成自己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来实行,使各部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中真正承担起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责任。

  (二)齐抓共管分工合作,不断提高国家安全教育实效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下,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工作由来已久,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要提高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必须注意三个结合。

  1.国家安全教育必须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爱国主义包含着情感、思想和行为三个基本方面。其中,情感是基础,思想是灵魂,行为是体现。”[5]所以教师必须以三个基本方面为教学目的。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教学中,应根据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及新形势的需要,在讲授爱国主义章节内容时可结合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来展开。通过爱国主义这条主线,把增强国防观念与国家安全意识结合起来,在教学上可以达到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效果。因为爱国主义教育与国家安全教育有着密切联系,爱国主义教育是国家安全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安全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永恒主题。对大学生来说是否爱国不仅仅是道德要求,同时还是政治要求和法律要求。使大学生认识到没有国家安全意识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国家意识,因而也就很难产生真正的爱国主义情感,也就很难在理性层面和整体意义上确立科学的国家安全意识。在激发大学生爱国情感的同时,更要激发起他们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

  2.国家安全教育必须与国防知识教育相结合。目前高校的国防教育仍然是以单纯军事技能和军事常识的传授为主要内容,而没有将国家安全涉及的有关内容融入到国防教育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两门课分别有武装部的军事理论教研室和社会科学部的思政教研室承担,基本上是以各自为政的教学模式展开。这就要求高校在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军事理论》课中,加强联系与沟通,使两门课的教学内容既达到有机融合又克服无谓重复。在《军事理论》课中,教师除了系统论述世界军事、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军事高技术和高技术战争这五大领域的前沿问题外,更要让大学生了解和体会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激发起大学生的爱国热情与爱军情感。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则侧重于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法治意识等。在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与国防意识的同时,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来报效祖国。国家安全教育只有紧扣中国的国防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及国家安全面临的挑战来展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求得教育的实效性。

  3.国家安全教育的主渠道必须与多渠道相结合。高校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的主渠道应该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授课要求大学生“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6]。但是,以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家尊严和国家安全意识为主的国家安全教育并不是一时一事的突击性活动,也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情况通报,而是一种政治性、战略性和现实性很强的思想政治教育[7]。因此,必须坚持主渠道的国家安全教育与多渠道的潜移默化教育相结合。高校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团组织的作用。在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的活动中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学校可利用社团活动、学术报告、外出参观等形式渗透国家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引导大学生正确科学地理解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逐步增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能源安全、文化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新国家安全观念。使每个大学生都清楚的认识到国家安全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也事关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日本已有20余人将户籍迁至钓鱼岛[N].环球时报,2011-02-28.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2007:4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Z],1994:20.

  [4]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六中全会学习材料[Z],1996:10.

  [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6-193.

  [6]王建中.军事理论课教程[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7:1.

  [7]肖佳灵.国家主权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5.

大学国家安全论文1000字6

  论文关键词:国家安全;西方政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

  论文摘要: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国家安全思想是国际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各自对“安全”思想内涵的理解不同。科学认识“安全”思想是研究国家安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

  十多年前,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世界战略格局重组时,许多人曾预言,人类社会正在从非理性的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从无休止的冲突走向互利性的合作,世界可能比以前相对安全。国际形势总体上趋于缓和,一度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同时,中国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和国际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中国总的安全环境是好的。然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现实无情地昭示人们: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人类社会很不安宁。中国的内外安全环境也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需求和压力在加大。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人了新的时期,新旧矛盾交错而复杂。中国加人WTO,既要参与又要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经济体制。中国经济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贸易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9·11”昭示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新世纪“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因此,在新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重视国家安全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全面应对新世纪的新挑战。

  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现实主义理论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安全思想和国家安全思想在历史上的出现,相对于“安全”及“国家安全”概念,要早得多。早在中国古代重要历史文献《易经》中,就包含着安全的思想,其“泰卦”中的“泰”字,就有通达、安全之意。《易经》中还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尚书》也有类似的提法:“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也。”

  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安全思想,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思想。所以说,国家安全思想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展的。国家安全思想又是一个相对的“文化”范畴,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安全”思想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或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国家安全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追求不同的安全目标,采取不同的安全手段。

  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

  从词源上讲,“安全”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确定”(sure)和法语的(suf)。在牛津大词典中,其定义为“拥有或足以提供信心,保障和确定的状态”。以此观之,免于安全之困就是拥有发现事物可预见性与认识客观事实的知识和信心。

  在现代西方语系,特别是在英语语系中,安全的词汇有两个,分别是Security和Safety,含义都是免于恐惧担心和危险等的状态或感觉,即免于怀疑和不确定。在法语中,表示“安全”含义的也有两个词,即Security和surety,分别表示“感觉”和“状态”。综合来看,“安全”在西方语系中,也表达了两层含义,一种是主观感觉,一种是客观状态,即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动词“使安全”(tosecure)最初也是用来描述人的,后来被用于国家。

  现代意义上侧重于国家军事和外交含义的“安全”一词,只是到了18世纪末才被广泛地使用。当时理性主义和启蒙主义盛行,在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鸿等人看来,个人出于寻求安全和自由的目的,通过契约结成国家来保障自身的安全与自由。

  西方政治思想中,安全思想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是指个体的生命,心灵、躯体及其(主要就人类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别是暴力的侵犯和损害。西方安全思想最早可追溯于作为西方政治思想之本的自然法(NaturalLaw)观念中,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还认为:“‘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等,都是自然法”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不存在最高权威时,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中,自然状态是这样一个王国,在这个王国中,人们只被强烈的自然情感所控制。

  由于自然状态中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个体都会与其他人发生冲突,正如处于“自然运动”中的其他类型的自然体之间的冲突一样。由于这些原因,自然状态中的生活的确是“贫穷、鳗龋、残忍以及短寿”的,对权力进行角逐的斗争也是根本性的。因此,霍布斯形容这种自然状态是充满暴力和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是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awar,asisofeveryman,againsteveryman)”。所以,霍布斯最后认为:虽然有多种自然法的原则存在,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必须遵守它,自然法不过形同虚实,人们仍会互相冲突,安全仍不能得到保障。

  因此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和平与安全的需要,在理性的启迪下,人们便订立契约,各人都放弃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让他或他们拥有权威和力量来管理社会……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在这里,霍布斯指明国家创建的目的是在于维护和平与安全。

  此后,洛克对格劳秀斯的自然法观念,进行了深刻的个人主义改造,也对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攻击,洛克把自然状态看作是“和平、美好意愿、互助以及保存”这样一种状态,并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有三种:生存权、自由权及财产权。洛克断言,人自己的财产权和尊重他人财产的责任同时存在,人的这些权利和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利维坦所决定的。但是,生存和自由的权利不可能被证明,因为它们是显而易见的公理。由此,安全可以得到它最明确、最简洁也最基本的哲理界定:个人安全即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无虞侵害和剥夺,只要其实际行使不侵犯其他个人同等的当然权利;国家安全依照个人/国家之比拟,即国家安享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选择国内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它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同等的当然权利;国际安全即在国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社会处于类似洛克式“自然状态”的那种和平、有秩序和较有道德的无政府状态。

  英国学者曼戈尔德(PeterMangold)在《国家安全与国际关系》一书中指出,从词源上讲,“国家安全”是个美国概念,尽管在第四任美国总统麦迪逊(J·Madison)的著作中可找到有关的思想,但它的出现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据他考证,“国家安全”的现代用法最早出现在美国报纸专栏作家李普曼(WalterLippmann)1943年的著作《美国外交政策》(USForeignPolicy)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个提法才成为国际政治中的一个常用的标准概念,成了取代诸如军事事务、外交政策、外交事务等较陈旧词汇的新提法。“安全”一词从指称个人的福利,转移到了国家的专利,个人反倒成了它的手段。国家利益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从罗斯福新政时指国民福利,发展到了冷战时期专指国家安全。

  阿诺德·沃尔弗斯对安全作了这样的解释,他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也就是说,安全(security)通常是指没有危险,免于恐惧。安全指以下三种状态:一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二是主观上不产生恐惧,三是后果上不蒙受损失,反之,都是一种不安全。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安全就是指国家不存在威胁,免于恐惧,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内部安全和国家外部安全。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主要是指国家的生存不受威胁。就国家外部安全而言,主要是指不存在军事威胁和军事人侵。可以说,战后至今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视权力为国际政治本质的现实主义理论,是地地道道的国家安全观,即现实主义的均势安全观。现实主义的均势安全观,连同自由主义的制度安全观、建构主义的安全共同体观,是目前在西方国际政治领域主要存在着的三种安全理论。

  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解体,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原来被冷战掩盖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出来,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针对冷战后安全领域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非传统安全”和“新安全”的概念,以示区别于冷战时代的“传统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和“新安全”等概念的提出和思想的发展,大大丰富了国家安全思想的哲理内涵。这些概念涉及的很多问题尚无定论,甚至是学术界根本未仔细讨论过的,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阐述国家安全思想,但在他们的著作中却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国家安全思想内涵,如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对社会主义问题认识等理论中,都包含着重大的安全意义;列宁在亲自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更是在多方面的理论论述中阐述了有关国家安全的思想,如国家理论、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理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新经济政策”理论等。

  中国几代领导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中国面临的不同的国内外环境适时提出了不同的国家安全观。安全观是特定国家对自身所面临客观状况的主观认识,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对自身所处的安全环境和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感受,并基于自己的历史经验和文化思维分析结果所得出的主观看法。”

  毛泽东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所形成的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也是极为丰富的。他在冷战愈演愈烈东西方争夺最激烈的时期,强调我们的国家安全主要是政治上的生存安全。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正是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形势相对缓和,邓小平提出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观,由此提出我们的国家安全是以重视经济发展为主的综合安全观。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可归纳为国家利益、经济发展、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际和平等五个相互关联、逐步递进的逻辑层次,即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立足于国家利益,要以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为固本之源,要努力维护政治安全、实现国内稳定,要提升军事力量、大力反对霸权干涉、维护国际和平。

  冷战结束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世界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国内状况的实际出发,在继承前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在“七一”讲话、杜尚别讲话、十六大报告等各个场合的论述,逐渐形成了“合作协调中的共同安全观”,即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在安全主体上是主权安全,在安全内容上是综合安全,在安全途径上是合作安全;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和平的、合作的、普遍的安全观;它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是对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主要是指国家(民族)层次上的安全,安全的基础是共同的安全利益、相互信任和经济发展。只有在双边以及多边的层次上不断推进平等对话,以平等协商的方式消除紧张局势,促进共同繁荣和稳定,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基本方法。中国政府的新安全观,强化了政治理想主义认识,代表了未来人类发展方向的崭新观念。而安全必须是各国的普遍安全。

  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享受安全的平等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安全,整个世界也就不可能安宁。这种安全思想,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念,又与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观有着本质的区别。新安全观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将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有机结合起来,既突破了传统的安全观,具有涵盖领域广、涉猎内容多的非传统安全的“综合安全”特征,又突出了主权安全在我国国家总体安全中的特殊地位,是既适应世界潮流又符合我国复杂环境现实的大安全观念,显示出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对全球化背景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既有着足够的重视,又绝不被西方的安全议题和价值取向牵着鼻子走的鲜明立场。

  它不仅突出了经济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战略地位,而且还将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为基本内容的冷战思维针一锋相对。因此,它又是和平的、合作的安全观念。这种国家安全观念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国家安全的整体水平,也必将有助于扩大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结论

  综上所述,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各自对“安全”思想内涵的理解不同。科学认识“安全”思想是我们研究国家安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不可避免的会带有西方的价值观。其中的一些内容,诸如推行人权高于主权、过分强调个人安全而忽视国家作用、利用个人安全来推广西方价值观和民主制度等,这对中国来说,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所以,不能一味的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所提倡的那样,抛开国家安全的作用,空谈“全人类共同安全”、“共同价值观”、“共同体”等,那样只会为西方发达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借口,推行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创造机会和条件,最终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当然,以牺牲个人安全来换取国家安全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因为在后冷战时代,由于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出现和兴起,与各种传统安全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往往造成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不完全统一;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并行不悖的处理好两种安全的矛盾,也是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和慎重考虑的。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政府倡导的“新安全观”,正是在对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进行有机综合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国家安全思想,某种程度上说是对西方安全思想的超越。这种新安全观,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矛盾,使二者在良睦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健康发展,有望成为国际新安全观的典范。21世纪的中国,将在新安全观的指导下,顺利构建安居乐业、国泰民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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