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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论文模板范文6篇

时间:2022-03-17   来源:论文   点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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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论文模板范文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作论文模板范文1

  高等学校基层党建工作作为我国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优秀的教工党员、学校的优秀人才,提升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方面意义重大,不容忽视。但是在我国高等学校快速发展的今天,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领导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认为高校的工作重心就是搞好教学,搞好科研,基层党建工作做好做坏一个样,也有基层党建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基层党组织建设差强人意,逐渐丧失了基层党支部的职能效应,提升高校师生的凝聚力以及培养优秀的党员成为一句空话,无从谈起。加强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已成为新时代高校正常、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探讨适应专业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特点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创新教工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和内容,增强党员争先创优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业务水平相得益彰,共同出彩,让教工党支部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高校教工党支部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基层党组织,高校教工党支部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①高校教工支部成员的知识结构层次高,对组织要求高。高校处于社会发展的前沿,知识信息高度聚集。高校教工支部的党员大都是高学历人才,他们接受新事物能力强,交流、学习的范围广泛。随着当前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得到不断加强,知识分子能更及时、广泛地了解新的知识和思想。

  因此他们对支部活动品味和要求更高,不再满足支部简单的读文件、看报纸的传统活动方式。②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使得教工支部在处理组织生活和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时倍感压力。教工支部的成员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繁重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上,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关注支部的工作,也不愿意过多的投入精力和时间。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教工支部不能处理好组织生活和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一味地迁就教学和科研,个别教学任务重、教学科研效果好的党员干脆就不参加组织生活。③高校教工的价值取向多元化程度高。相对于其他工种而言,高校教师的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化,他们更加关注于自己的业务发展和提高,而对组织生活缺乏热情。

  二、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1.高校领导思想认识不足。传统观念认为,高校就是培养高学历和高技术人才的地方,核心即为: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应该为之服务。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高校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教学和科学研究、就业率的高低成为学生择校的首选标准,鉴于此,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重教学、重科研、轻党建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这种思想无疑是片面的、狭隘的。实践证明,党建工作和教学科研是一个学校良性发展的两驾马车,缺一不可。

  2.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方式单一,缺乏时效性。据调查,我国大部分高校的基层党建工作主要以开会、学习文件的方式进行,组织形式较单一,缺乏活力和创新,脱离了教工党员真实的生活,导致教工党员逐渐丧失参与基层党建工作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党员教师多数是高校中的教学骨干,平时科研压力大、教学任务多,教学科研活动在时间方面往往与基层党建活动相冲突。本着一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党建活动只好为教学科研让路,这就造成基层党建活动的时间没有保障,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

  3.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教工党员对自己要求不高,尤其是在政治思想方面,追求独善其身,对一些消极现象不能够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加以反对;有的教工党员存在着重业务、轻政治的倾向,缺乏思想改造的自觉性,造成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发展失衡;更有甚者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不讲组织原则,会上不说会下说,彼此之间缺乏信任。

  4.青年教师政治信仰坚定程度不容乐观。我认为青年教师政治信仰坚定程度不容乐观,原因主要有:①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党内惩处力度的加大,透明程度的增加,党内的一些贪腐者逐渐浮出水面,同时受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导致一些青年教师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对党的认识产生了误区,殊不知,那些贪腐者和社会不良现象只是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很微小的一部分,丝毫不会影响党的纯洁性。②校内极少数党员的负面思想和不良行为,对那些刚刚入党的青年教师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老党员干的少,拿得多,新党员干得多,拿得少,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导致青年党员教师心理失衡,失去工作的动力。③高校缺乏对新入党青年教师的.思想引导,导致教师缺乏工作主动性。④由于青年教师对自己人生的规划受我国长年教育体制的影响,认为教学、科研、职称等才是其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入党的意愿不是老师考虑的重点。⑤在高校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上,作为党员的青年教师并不占据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的心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5.党支部干部责任心的缺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机构都有引导其进步发展的核心,高校也不例外,一支优秀的党支部是必不可少的,而一支优秀的党支部工作队伍又离不开有责任心的支部干部。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如果党支部的干部思想涣散,缺乏责任心,不及时根据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提升自身素质,只考虑自己支部工作以外的业务,党支部的工作是不会有效运转的,更谈不上发展和进步。此外,很多高校在领导干部的培训方面,对青年党员干部往往是使用多,培养少,更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使青年党员干部在思想方面认为党务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打击了党务青年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党务干部不能安心的工作,工作责任心也逐渐消失,党务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更是一句空谈。

  三、对策

  1.政治思想教育与教书育人的工作有机结合。教工党支部要把提高教师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教师党员的党性观念、把坚定的爱国理想信念等教育贯穿到平时教书育人的全过程,培养教师高尚的职业道德、崇高的理想情操和无私的奉献精神,通过细致的工作,积极带领广大教师和党员为培养高校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2.组织生活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教工党支部政治核心优势,集思广益,调动教师各方面的积极性,自觉加入学科建设工作,不断发展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团队,努力推动学校教育改革事业的有效发展。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①切实转变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唱“独角戏”的组织生活形式,提升党员教师由被动参加党建活动转变为自主参与设计、策划的积极性,增强党员教师的主体意识。当然,一切活动要以系党总支确定好的组织生活内容框架为前提。②以教研室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党小组参与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科研等具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坚定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在教研室平台上将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思想政治三者结合起来。③尝试组织党建活动多样化,活动地点多样化,要切实转变以往党建活动只是开会、读文件、学习文件的形式,可以多组织关于党建知识的文化竞赛活动,这样既丰富了党建活动的内容,还可以使党员更广阔的学习专业以外的知识,活跃思维,进一步提高党员教师的综合素质;并且有助于进一步对教学科研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发挥团队优势;同时有利于党组织发现和解决好教职工中的难点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化解矛盾,提高党在群众心中的地位。④建立支部建设促进教学科研的长效机制,规范制度和程序。明确党支部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探索如何做到业务水平与思想建设同步推进,同等重视。⑤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备,丰富组织生活。例如,通过观看优秀的教育影像资料片,并交流心得体会,促使高校教工党员认真收看、思考,以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

  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面对新的挑战,如何更好的组织、建设和领导基层党组织,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富有影响力、领导力、战斗力以及凝聚力的先进组织,如何能够在适应专业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特点的同时,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党建活动开展的灵活性,更好的为高校中心任务服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挑战,值得我们去深思。

  参考文献:

  [1]吕保华.高校教工党支部组织生活实效性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16-17.

  [2]魏连红,姚丽华,安然.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动力问题研究[J].思想政治教育,2012,(5):29-31.

  [3]胡旭宇.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及党员再教育的新思考[J].创新教育,2011,(29):169-171.

  [4]王惠.有效推进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的手段研究[J].化工高等教育,2009,109(5):10-12.

  [5]路红华.高校教工党支部建设目标化管理刍议[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3):107-109.

工作论文模板范文2

  摘要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不仅具有特定的字义,还具有特有的内涵: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侦查策略必须遵循科学性。侦查策略的外延有着明晰的界限,表现在其与政策、侦查措施和侦查对策等具有显著的异同,当然也存在着某些交集。

  关键侦查策略概念解构相邻概念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对《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如何用等使之具体化的研究,则正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深入而科学地研究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适时地使用何种侦查措施,怎样使用这些措施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则正是策略原理在刑理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化。据此,侦查策略从策略行为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一种灵活而有效地使用侦查措施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艺术。从侦查工作本身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具体的工作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最终达到揭露和证实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运用相应的侦查措施,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关键。每一个证据的取得,无不是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选用恰当的侦查措施,进而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灵活地使用侦查措施来完成的。侦查实践中的这种过程,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斗智斗谋的过程,是一种策略的运用过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侦查策略是一般策略原则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这本身即决定了侦查策略内涵的特定性,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轻率地对侦查策略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必须根据它的特定性得出符合侦查工作实际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中国古代办案中采用的“神示”方法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人们对侦查工作的认识以及对具体案件的认识更加科学、更加深入的今天,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只有更广泛地采用人类已经完成的各种科学的认识成果,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科学而灵活地处理各种问题,才能对侦查工作的具体实践,对侦查策略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因此,只有那些具有科学性的侦查策略原则和施计用谋的方法,才能成为侦查策略的全部组成部分。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这不仅是各界同仁应有的共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对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应然诉求。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②[苏]A·H·瓦西利子夫著.犯罪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62页.

  ③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317页.

  ④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国立编译馆出版.1996年版.第3页.

  ⑤张月亭.刑事侦察对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工作论文模板范文3

  一、创新基层干部管理机制,强化人才支撑

  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重要的是有一个好班子,关键是有一好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因此要把选拔管理好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工作重点.

  一是拓宽选人视野.要敢于创新,打破地域、单位、行业、身份限制,大力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强、科学发展能力强的“双强”型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在村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上要大胆创新.可以从本村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返乡的农民党员中选拔;也可以从乡镇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还可以从其他村优秀村干部中选调,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创新举措,从社会上公开选拔村党组织书记,使社会上一批优秀人才进入村党组织书记队伍,使村党组织书记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在此基础上,还要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提前离岗干部职工到村、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任党组织书记.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要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将之纳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部门每年举行一次集中培训.各党委每年也要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关键要实际、实用,有实效.针对工作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内容,使基层党组织书记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强化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作用,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到先进地区实地学习考察,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时效性.要注重整合城乡资源,发挥县级党校主阵地作用,运用好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学校、农业局的农广校等资源,充分发挥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作用.

  三是切实关心基层干部.特别要重点做好对村党组织书记关爱.首先是健全工资报酬增长机制.在稳定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同时,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基层干部工资待遇.对村干部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年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标准确定,按时足额发放.其次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村党组织书记实施目标管理和述职测评.指导各乡镇党委制定村党组织书记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党组织书记考评.再次是建立基层干部成长激励机制.要打通基层干部政治上的“上升空间”,对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进行重点培养,在适当的时机选拔为乡镇领导干部.同时也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能人投身基层工作.

  二、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展示先进本色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树立新理念,新思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使党员在展示自身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中创先争优.

  一是强化党员主体意识,落实党员民主权利.要注重在让党员履行义务的同时,保障党员的权利,以此激发党员参与各项工作的热情.要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在重大决策出台前,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征求各级党代表、受各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工作的进展情况也要及时向他们进行通报,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坚持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完善党务公开制度.

  二是开展载体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党员的特点,设计开展切合实际的载体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有效激发党员队伍的活力,展示出党员的先进性.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在各领域党员中设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载体活动.例如在农村围绕,开展“设岗定责,依岗承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等载体活动,激发出党员建设新农村的热情.在街道社区党员中开展“共产党员社区奉献日”等活动,推进了和谐社区建设.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积极开展党员设岗定、党员挂牌服务等载体活动,展示党员在企业中的先进性.在机关开展了学习十八大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有效提高了机关党员的自身素质,转变了机关干部作风.

  三是建立关爱帮扶机制,激发党员内在动力.要将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切入点,积极关心爱护党员,增强广大党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才能使广大党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可以依托各类党员教育活动场所、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站(点),积极开展党务工作政策咨询、党建知识教育传播、提供党员活动场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帮扶困难党员等服务,帮助党员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形成完善、便捷、高效的党内互助格局.

工作论文模板范文4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3、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市人大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下一步,我们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加大措施,扎实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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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侦查的任务

  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

  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对于**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而侦查便是这一系统的有机组成要素之一,其所承担的任务正如前面对侦查内涵的描述——就涉嫌犯罪案件收集和调取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与事实真相。

  显然,就其中的任何一个功能环节而言,理解和认识刑事司法系统的关键都在于把握其形成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及意义,而不是去考究哪些国家机关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以及这些机关的性质如何。毫无疑问,在我国侦查有很多情况下是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的,但并不能由此说明其性质是国家行政行为。因为侦查只是公安机关的特定部门针对特定事由所进行的一项法定行为,而并不是公安机关的全部职能范围。侦查的任务仍然是针对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事由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刑法禁止性规定的有效性并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据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其调查的结果与效力必须通过后续司法程序的确证才能最终成立,这些均是侦查不同于国家行政活动的特点。同理,也不能因为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各个国家机关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的性质以及不同的职责管辖范围,便得出“侦查权由什么机关行使便具有什么性质”的悖论。因为“犯罪”本质上只是社会危害行为的一种程度质变,在发生范围上涉及社会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而不论其发生在哪一社会生活领域,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本质上就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了刑事违法。因而不论是由哪一国家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案件,其“涉嫌违犯刑法”这一根本性质都是一致的,若脱离了刑法对于相应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则不论该机关本身的管辖范围与职能性质如何,它都不可能享有所谓的侦查权。那么,专门针对涉嫌违犯刑法的案件所开展的侦查活动,显然也就不可能由于其主体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任务乃至不同的性质。立法上对不同侦查主体之间的案件管辖划分,只是为了有利于实现侦查工作的便捷、高效以及专门化,而与侦查的性质无关。

  1.2侦查功能的界定

  可以得出结论的是,侦查在其任务上既不属于一般国家行政活动,也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活动(法庭审判的相关活动),而只能是作为刑事司法系统的要素之一而存在。侦查与司法裁决程序、犯罪矫正(亦即刑罚执行)手段三个基本功能要素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体系链条,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独立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处置和应对。至此我们必须明确,“行政”与“司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与政治生活的一对范畴,而“刑事犯罪行为”与“刑事司法系统”则是关于刑事法律问题的另一对范畴,两对范畴之间的所处层次、参照标准以及划分方式均不相同,本身并不存在必然或对应的联系。因此,若脱离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目的以及侦查在其中所承担的任务,仅从国家权力的一般分类角度来片面地争论“侦查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这一问题并无实际意义。然而,我国理论界近年来对于侦查暨侦查权的性质问题恰恰争议巨大、无法形成共识,其中主要存在行政说、司法说、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说这三种观点;另外一个特例是,在谈及检察机关侦查权时,往往又另起炉灶地将其归为法律监督权。显然,以上这些观点均忽视了探讨侦查性质问题的逻辑起点与基本平台——刑事司法系统,因此我们均不赞同。

  从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目的以及侦查的任务来看,我们认为侦查的性质应界定为旨在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相应地,侦查权为一项国家刑事司法职权。

  2侦查的授权法

  侦查作为国家职权行为,必须直接授权于法律。侦查的授权法即指侦查的法律依据,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认识:

  (1)侦查的实体法律依据。侦查的实体法律依据即刑法。刑法中对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侦查行为可以实施的范围与应该进行的方向。侦查是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专门活动,如果案件事由不涉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权益,侦查便不得被启动和实施,已经实施的须立即终止。同时,侦查对涉嫌犯罪事由的调查是围绕“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这一中心问题而开展的,因此刑法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将直接决定侦查的取证方向;而在个案侦查中,脱离和超越本案犯罪构成要件的侦查行为,将可能导致低效或不合法的结果。总之,对于侦查的实体法律依据可以理解为:没有刑法便没有犯罪,没有犯罪便没有侦查。

  (2)侦查的程序法律依据。侦查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指刑事诉讼法。我国的侦查是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而立案则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标志,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程序、措施、标准、期限以及基本原则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直接任务是正确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从这一角度而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同样体现了对刑法的维护,刑法决定了侦查的存在,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侦查存在的形式和运作的方式,侦查中任何违背或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

  因此,从侦查的授权法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是一项旨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侦查权为一项刑事诉讼职权。

  3结语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得出了对侦查性质的两种不同表述。但是明显可以看出,两种表述的基本原理与内涵却是根本一致的,即侦查的性质必须要根据侦查自身的根本目的来予以界定,而以上两种表述只是对同一问题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进行解读的结果。因此,从社会功能系统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为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刑事司法活动;而从侦查授权法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则是一项旨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摘要:侦查的性质必须要根据侦查自身的根本目的来予以界定。从社会功能系统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为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法律公正的刑事司法活动;而从侦查授权法的角度来看,侦查的性质则是一项旨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该两种表述的基本原理与内涵是根本一致的,是对同一问题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进行解读的结果。从中外侦查立法的异同比较出发,对侦查法律属性问题的以上基本观点进行了具体论证。

  关键词:侦查权;刑事司法;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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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属各支部:

  20**年,是我矿实现原煤生产大跨越的一年,是全矿干群诚信服从求进取,忠诚敬业创佳绩的一年,一年来,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溶入到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之中,为我矿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10月份矿党委政研会结合我矿新时期工作的特点,精心选编了二十个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在全矿干部中开展征集活动,截止11月30日共收到调研论文94篇,经过政研会认真评选,评出优秀论文30篇。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不断开创政研工作新局面,矿党委决定对范书友等30名获得优秀论文的同志进行公开表彰,名单如下:

  一等奖5人:

  二等奖10人:

  三等奖15人:

  为切实推进我矿政治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矿党委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真心实意,真抓实干,按照我矿政研会要求,认真做好明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取得的成绩当作新的.起点,把获取荣誉当作前进的动力,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矿党委号召,基层支部、机关各科室,要以先进为榜样,紧紧围绕~年"以严治矿,科学决策,综合管理,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为实现全年原煤生产110万吨,奋斗目标130万吨,创水平目标140万吨的整体工作布置,在全矿兴起“赶先进,创佳绩”的热潮,为我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健康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来源:https://www.chinawenwang.com/shiyong/15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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