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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范文2020

时间:2020-03-19   来源:文秘资料   点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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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以下是中国文库网-教育资源网分享的村规民约范文2020,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村规民约范文2020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有效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村屯清洁工程建设,打造天蓝、地绿、水净、洁美村屯,结合本屯实际,制定本公约,请共同监督遵守: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树立"讲文明、树新风、爱卫生"习惯,营造"清洁家园人人有责,清洁家园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水,无杂草,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无乱搭盖,无乱停放,户外柴草杂物摆放整齐有序,要保护门前基础设施。

  四、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定点入池处理。每户每个门面要配置垃圾小桶,将垃圾分类,每天晚上或早上七点之前将生活垃圾打包后,放到指定垃圾箱,不准乱倒在地面或河面,由保洁员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五、推行家畜圈养,实行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严禁粪便直排。

  六、自觉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禁将使用后的农药瓶、农药包乱丢乱堆,防止污染。

  七、村民应自觉打扫各自的卫生区,做到每天一小扫,每月6日一大扫。

  八、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清扫卫生管理责任,村民要积极配合保洁员的工作。

  九、成立理事会,负责管理村民筹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十、为保障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村社、街道门面自筹资金,每人每月收取2元,每个门面每月收取10元作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卫生保洁员月工资。

  十二、全体村民要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况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每次予以10-100元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村社要定期组织环境卫生评比活动,对连续多次评为最清洁户的农户,给予适当现金奖励;对评为不清洁户的住户,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住户,连续多次卫生检查不清洁的农户,在村公开栏公开曝光,并将评比结果作为农户优先享受国家惠农项目的依据。

  十三、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执行。

  村规民约范文2020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 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

  3、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4、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6、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人畜饮水设备、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等。

  11、如发现偷盗他人木、竹、笋等行为,现场抓获并证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同时,按照情节给予罚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侓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山火发生。如发现野外用火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由上级有关单位处理。

  2、家庭用火做到人走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对村内、户外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只是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

  2、红白喜事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就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和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移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手乱倒乱推垃圾、移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车辆停放不准占用道路停放,确需装、卸货物时、要尽快装、卸,同时要确保不影响道路通畅。

  7、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运用择位竟价方式,采取新农村建设模式,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8、本村企业用地,无论是良田还是山地,匀按镇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荒地按每亩1000元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时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以暴制暴。

  4、竹子扩鞭到他人地界,则以土地所有为依据,属土地权属者所有。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村规民约范文2020

  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

  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

  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

  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

  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

  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

  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

  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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