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定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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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定级标准


本文件的编写格式和方法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中的规定编写。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8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天津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浙江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山东省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复旦大学图书馆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国庆、李致忠。

本文件参与起草人:张志清、陈红彦、陈先行、刘乃英、吴格、沈乃文、程有庆、赵前、徐忆农、鲍国强、唐桂艳、王清原、韦力、杨居让、童正伦。



普通形制的古籍是现存汉文古籍的主体,因其书写、印制时代不同,具有不同的文物价值;因其内容差异,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因其写、印技艺不同,具有不同的艺术价值。


研究古籍传本的这些特征与异同,鉴别其版本的优劣与真伪,进而确定其级别等次,对古籍的整理与保护,十分必要。
根据中国善本古籍藏品定级的相关精神,参照编纂《中国古籍善本书目》时提出的鉴别古籍善本的“三性原则”,以及列举的九项“善本收录条件”(习称“三性九条”)合中国古籍的存藏现状,特制定本文件。

古籍定级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古籍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古籍的级别和等次。

本文件的定级对象:普通形制的古籍。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古籍保护、整理和利用,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古籍

中国古代典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印制于1912年以前的普通形制典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48265e84868762cbaed50d.html

《古籍定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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