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销售合同质量条款

发布时间:2019-02-08 04:07: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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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质量条款

【篇一: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篇二:采购质量保证协议书(范本)

文件编号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一、总则

二、验收规则

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四、元器件周期试验和可靠性监控

五、设计、工艺、技术性能更改控制

六、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七、质量信息反馈

八、不合格品的处理

九、质量责任

十、附件

一、

1.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及义务,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签订本质量保证协议书;

1.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质

量事故,违约方应对其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1.3

1.4

1.5

1.6

1.7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到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解释权归属于xxxxxx能源有限公司;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买卖协议》的附件。

二、 验收规则

2.1 以乙方每次供货的同种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甲方验收乙方提供的产品时按照甲方执

行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来料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检验,若发生不合格,由甲方发出来料质量异常报告,并按本协议的第8.1条处理。

2.2 甲方若修订验收规则,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才可执行

新的验收规则。

2.3.1 乙方新产品开发时向甲方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等,送样时甲方对乙方

的样品进行核对确认,必要时进行封样处理,封样作为产品质量处理的标准之一;

2.3.2若乙方已有的产品,在向甲方提供第一批产品时需附上《产品技术规格书》,甲方参

考《产品技术规格书》进行认证及检查。

2.4 当甲方检查乙方提供的产品连续发生三批不合格时,并按本协议第7.4条处理。

2.5 乙方应保证发生混料的比率≤0.05%,超出此比率将视为不合格,并按本协议第9.2

条处理。

2.6 为了保证甲方对产品的管理,乙方每次送货时,必须提交该批材料的出货检验报告给

甲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需符合甲方要求。

2.7 产品技术质量要求:

2.7.1产品技术指标按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验收规则、《技术规格书》等相关文件执行;

2.7.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双方书面确认的合格质量要求,否则甲方将视为不合

格给予退货,并按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第8.19.1条处理。

2.8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性能等产品质量完全由乙方保证,若因乙方产品

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包括引起的客户投诉、退货、索赔及使用过程中发出不合格造成甲方停线、浪费能源或工时、连带报废其它物料等,经双方确认属乙方来料导致的,所产生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在搬运、加工、运输、储存等因素或非乙方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 概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9为保证乙方提供的产品持续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建立并保持实施文件化的qms(质

量管理体系),并向甲方提供证实,甲方为了实现对乙方提供物料的质量控制,可以组织品质、技术、生产、采购、工程和营销等部门对乙方建立并保持实施的qms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在甲方承诺其技术、业务等营业性机密信息受控的条件下给予充分合作。

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3.1乙方应建立原材料认定制度,为甲方配套的产品所用原材料实行认定及定点供货并建

立供应商档案;

3.2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

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的批次管理制度,超期失效的物料严禁使用;

3.4对以上几点,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执行情况,并加以符合性考核,对不符合者,甲方

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用等处罚措施。

四、元器件周期试验和可靠性监控

4.1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第2.1标准进行周期试验和可靠性试验,甲方有权提前

作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

4.2 乙方须进行可靠性等级试验,甲方有要求时,试验应在国家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4.3乙方一旦发现送甲方的产品存在影响可靠性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与

甲方一起制定补救措施;

4.4甲方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早期失效或中期失效隐患时,甲方应及时将信息反馈

给乙方,乙方在接到信息应立即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措施,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4.5因乙方产品可靠性原因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不包括因甲方在搬运、加工、运输、储

存等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具体视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五、设计、工艺、技术性能更改控制

5.1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技术参数及安装外型尺寸等。若

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甲方,按本协议第5.2条的要求进行验证和提交试验报告及更改后样品给甲方确认,经甲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2更改后的方案,双方应纳入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六、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6.1乙方每月提交的产品在交收时批次合格率≥95%;来料批次合格率计算方法:(批次合

格率=每月来料总合格批次/每月来料总批次*100%);

6.2乙方质检部门在验收其生产的产品时,合格质量水平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未达到6.1

规定的批次合格率,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供货,乙方此时应进行限期改善,并依据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通报乙方的改善情况及改善结果,如有必要甲方可对乙方的改善结果进行现场确认;

6.3乙方应对库存三个月以上的产品在出货前进行重新检验。并经甲方认可;

【篇三: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

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

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

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

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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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销售合同质量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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