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5 11:5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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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巴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批复》(川劳社办〔2009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新农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承担管理、经办、组织实施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新农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核定和安排新农保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暂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财政对按年缴费年限和一定的补缴年限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2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3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5元;个人缴费4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0元;个人缴费5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5元。财政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市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年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的前提下,本人不缴费,也不补缴,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精神、智力残疾一至四级,其他类别残疾一至二级)人,由市财政按最低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市新农保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补助及其它资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养老金。

第十五条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计算。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市新农保管理中心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九条 参保人有权向市新农保管理中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交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由市新农保管理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在国家没有出台新规定前,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新农保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管理信息。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劳动、财政、监察、审计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劳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套取、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的结算以及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新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在各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为框架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监督指导工作。市新农保管理中心负责参保对象审定、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配合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可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根据市、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申报、初核、公示以及组织缴费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新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091218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29dfcf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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