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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收费标准

时间:2019-09-22   来源:百科   点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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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征收的范围为车辆和船舶。下面是中国文库网www.chinawenwang.com分享的车船税收费标准。供大家参考!

  车船税收费标准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乘用车方面,提出对排量为1.6l以下(含1.6l)的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 (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 汽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1、节约能源乘用车的排量必须限定为1.6l以下(含1.6l),而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也更加严格;

  2、取消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的要求,但是在对于新能源车的标准中,专门提出了纯电动续航里程的要求。

  以下是《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原文(也可点击此处查看财政部官网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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