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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务系统入口网址

时间:2019-04-27   来源:毕业感言   点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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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院大力推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精品课程和示范性专业的建设力度,主打“就业、实训、技能”品牌,积极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竞争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学生成为适应现代化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务系统入口网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务系统入口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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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校简介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成立于2005年,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与广东开放大学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校属第三批A线录取院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学生,面向全省和其他部分省份招生。学校设有中山和南海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中山市五桂山职业教育园区,占地1001.4亩。

  学校面向广东省尤其是中山市等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主导产业办学,设有工程技术系、计算机系、财经系、文法系、机械与自动化工程系、数码设计与制作系、管理工程系、外语系、汽车工程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基础教学部等 11个教学单位。开设专业涵盖电子信息、制造、土建、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法律等高职高专教育大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

  人才培养

  学校积极探索双元育人、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竞争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学生成为适应现代化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近年来,学校招生录取态势良好,录取投档分数线稳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生源质量高,第一志愿上线率100%;毕业生总体就业率平均达到99%以上,就业呈现“五高一强一低”的态势(就业率高、就业质量高、就业满意度高、专业对口率高、职业期待吻合度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离职率低)。学校被评为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优秀等次院校。近三年,学校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全省唯一获奖高职院校)等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奖项191个。

  师资队伍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现有正高职称34人、副高职称90人、博/硕士生导师4人、博士/硕士学位382人、“双师素质”教师271人。现有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模范教师5人、广东省优秀教师19人、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18人,19名教师被聘为教育部和广东省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0名教师入选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高层次技能型人才吸引计划。“十二五”期间,学校承担纵向课题61项,其中省级以上科研项目47项,省科技厅重大专项2项(资助经费600万元);横向课题25项、校内科研课题立项242项,发表论文1069篇。

  办学条件

  学校建有主干千兆校园网,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完善的网络课堂直播和点播系统、双向视频会议系统和功能齐全的多媒体课程制作中心等。图书馆藏书约130万册(其中电子图书约52万种)、拥有数字资源库18个。学校拥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1个,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1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2个,省品牌专业建设项目2个,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3部,省级重点实训基地3个,省级高职教育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项目1项,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项目1项,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优质课程2门,省级教改项目/教学标准15项,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7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9项。学校与120余家企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建有校外实习基地130个、校内实训基地31个,设立了电子商务师、绘图员、物流师等11个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点。学校建有完善的多媒体课室、多功能电教室、计算机网络课室、语音室、计算机实验室等教学设施,建有物联网技术实训室、数控加工实训室、PLC技术实训室、影视制作实训室、三维动漫实训室、传感器技术实训室、电子工艺综合实训室、影视游戏综合工作室、喷绘综合工作室、国际商务及旅游业务实训室等186个特色实训室。

  招生专业

  2016 年招生专业主要包括物联网应用技术、工程造价、计算机网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物流工程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投资与理财、会展策划与管理、商务英语等37 个。

  发展目标

  学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创新强校工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构建开放共享的制度体系,实现与行业企业协同发展、职业教育与开放教育协调发展,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以“自强立德,经世致用”为校训,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坚持责任意识强、技术技能强、拓展能力强的人才培养方向,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立中高职融通、专本衔接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基地,努力建设理工科特色鲜明、有示范效应的一流高职院校。

  校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

  邮编:510091

  电话:020-83502785

  传真:020-83594914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丹桂路3号

  邮编:528458

  电话:0760-89911528

  传真:0760-89911720

  南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号

  邮编:528200

  电话:0757-86760406

  传真:0757-86393994

  (更新时间:2016年9月)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于2005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学校是以工科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坚持责任意识强、技术技能强、拓展能力强的“三强”人才培养方向;探索双元育人、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对接,实现多方参与、协同创新、合作育人,建立中高职融通、专本衔接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基地,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教育教学质量优良、办学特色鲜明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olytechnic Institute。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学校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市五桂山、佛山市南海区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中山市五桂山。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设置电子信息、制造、土建、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法律等专业大类,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录取学生;

  (二)按照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和调整人员薪酬待遇;

  (七)依法对举办者提供的、财政性资助的、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四)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五)在学校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前进行陈述、申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依法依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依法依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保障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参加素质拓展、生产性实习实践,在就业上获得公平对待和指导,参加技能竞赛;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管理;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形势政策、就业指导等教育与服务。学校关心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和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学生申诉受理、调查、处理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聘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依法依规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职务聘用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学校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教职工申诉受理、调查、处理程序和规则。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党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二十八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原则上每两个教学周召开一次党委会,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室、监察部门、工会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根据审议事项可以指定部门及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实现学校行政管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需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之后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校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发挥教师在学术事务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审议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八)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行使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及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职责[包括本章程第三十七条之(二)所列职责],由其按照相关规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审定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建设项目;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五)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订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六)评审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等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和议事规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设置机构与职务聘任、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投资与预算等专项事务决策咨议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校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决策方案。

  第五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

  第五十条 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每届任期5年。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公开事项信息。

  学校建立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学生、教职工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设置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明确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职责、权限和分工。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合并、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五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学校制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秘书)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与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系(部)主任主持,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与行业企业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二级教学机构。

  学校鼓励和支持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共同培养人才。

  学校鼓励和支持与行业企业共同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十七条 系(部)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授权,进行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系(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四)设置和管理系部的内部机构,配备和管理系(部)工作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部)设副主任等若干岗位,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由教务管理部门、二级教学机构(系、部)构成的教学管理体系和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保证教学运行稳定有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督导机构,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教学质量信息。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科研机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各种社会资金的支持。学校依法制定接受社会捐赠的规则和办法,规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展技术开发、科技转化、创新创业等社会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和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劳动者终身学习提供多种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教育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按照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所有人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出资捐助办学的组织或者个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学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组成,依据理事会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办学,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校训为“自强立德,经世致用”。

  第七十三条 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理工”拼音开头字母“L”和“G”组成,校徽以深红色为主基调。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徽标图案呈圆形。徽标内容主要由“理工” 拼音开头字母“L”、“G”和学院中英文名称构成。徽标以“L”、“G”字母为中心,融入中国印章设计元素,两个字母设计一气呵成,浑然一体,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韵味,又突显学校以理工为主体的办学特色。“L”、“G”字母采用火炬造型,以红色为主色调,彰显学校奋发进取、锐意创新的办学风貌,体现学校强大的生命力和蓬勃向上的发展前景。学校名称同时标注中英文,显示学校面向世界的开阔办学视野。校徽于2010年4月正式启用。图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型(长宽比例3:2)旗帜,旗面为绿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位于旗面正中。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gdpi.edu.cn。

  第七十六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3 月28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以下任何一方提出: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提出章程修改动议应当附交修正案建议稿。

  学校党委会收到修改动议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党委会决定不采用的修改动议,应当书面回复提议人。被决定不采用的同一修改动议在一年内再行提出的不再受理。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chinawenwang.com/shiyong/55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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