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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国民礼仪范例》之丧礼部分

时间:2018-02-06   来源:   点击: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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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礼仪范例》之丧礼部分

  1966年11月12日,恰逢国父百年冥诞,蒋公强调:“伦理、民主、科学及三民主义的本质是中华文化的根本,伦理尽己之性,其本为仁;民主尽人之性,其道为义;科学尽物之性,其效在智。”

  伦理、民主、科学,乃三民主义思想之本质,亦即为中华传统文化之基石。为卫我文明、统嗣缕传计,并确定国父 孙中山先生诞辰日为中华文化复兴节。

  中华民国政府因之经各方集思广益审慎研判,于1968年5月议订、颁布了《国民生活规范》,从身边小事细节入手,恢复中华文化,此乃1934年“新生活运动”之延续, 使国民生活在固有文化四维八德之熏陶下,将中华文化的历史脉络注入到一个正在步入新时代的民族血液里。

  1970年10月9日,在《国民生活规范》的基础上,行政院以内字第9113号令核定、10月23日以民字第388948号令颁布《国民礼仪范例》,后经数次修订,凡七章六十七条,涵盖国家礼仪、个人日常礼仪、婚庆祭祀、祝寿宴会等等,该条例内容完全源自《礼记》,经符合新时代内容之修订,其对于中华文明而言之,可谓功莫大焉。

  下引【《国民礼仪范例》之丧礼部分】:

  第一节 治丧

  第四十五条 丧事应讣告至亲好友,并得设治丧委员会治丧。

  附讣告参考式样如左:

  一、由家属具名之讣告

  二、由治丧委员会具名之讣告

  第四十六条 亡故者入殓,家属依本章第五节之所定分别成服,并在柩前设置灵案、遗像或灵位。

  第四十七条 大殓盖棺前,家属及亲友得瞻视遗容。

  第二节 奠吊

  第四十八条 家奠在出殡前行之,其仪式如左:

  一、奠礼开始。

  二、与奠者就位。

  三、奏哀乐(不用乐者略)。

  四、上香。

  五、献奠品(献花、献爵、献馔)。

  六、读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遗像或灵位行礼(本款之行礼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亲属家奠时行跪拜礼)。

  八、奏哀乐(不用乐者略)。

  九、礼成。

  第四十九条 亲友奠吊应向遗像或灵位行礼,并向其家属致唁,团体奠祭得参照前条所定之仪式办理。亲友行礼时,家属于案侧答礼。

  第五十条 亲友之丧,应临吊展奠,道远者得函电致唁;奠吊时,应肃穆静默,不得制造噪音及妨害邻里安宁。

  第五十一条 灵堂宜设在适当处所,应避免妨害交通及观瞻。

  灵堂布置暨参加奠吊位置如下:

  第三节 出殡

  第五十二条 出殡时,亲属向遗像或灵位行启灵礼后,撤帏、舁柩启行,其次序如左:

  一、前导(标明○○○○○之丧)。

  二、仪仗(不用仪仗者略)。

  三、乐队(应用国民礼仪乐;不用乐队者略)。

  四、遗像。

  五、灵柩。

  六、灵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亲属。

  八、亲属。

  九、送殡者。

  第五十三条 送殡亲友,宜着素色或深色服装,并佩带黑纱或素花。除至亲好友外,家属可于启灵后恳辞。

  第四节 安葬

  第五十四条 灵柩至葬所,举行安葬礼,其仪式如左:

  一、安葬礼开始。

  二、全体肃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乐(不用乐者略)。

  五、上香。

  六、献奠品(献花、献爵、献馔)。

  七、读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灵柩行礼(本款之行礼指鞠躬,但直系卑亲属行跪拜礼)。

  九、扶灵柩入圹。

  十、掩土封圹(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乐(不用乐者略)。

  十二、礼成。

  灵柩安葬毕,亲属奉遗像或灵位归。

  火葬者遗骨宜奉置灵(纳)骨堂(塔)。

  第五节 丧期及丧服

  第五十五条 为亡故亲人服丧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丧期分左列五等:

  对于妻族或未规定服丧期之亲属,得比照前项相当亲等亲属之所定服丧。

  第五十六条 丧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检、祭奠及出殡时服之:

  一、三年之丧,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丧,服苎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丧,服蓝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丧,服黄布衣冠。

  五、三月之丧,服素服。

  第五十七条 亡故者家属于服丧期内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发际(位置视亡故者性别而定,男左女右)佩带服丧标志。

  一、服三年之丧者,初丧用粗麻布,三月后改用黑、白布(纱、毛线)。

  二、服一年之丧者.初丧用苎麻布,三月后改用黑、白布(纱、毛线)。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丧者,用黑或白布(纱、毛线)。

  第五十八条 亡故者亲属在服丧期间,依左列所定守丧: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丧者,在服丧初三个月内,停止宴会与娱乐;在服丧初六个月内,宜停止嫁娶。服丧期满于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盖私章用蓝色,函札自称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丧者,在服丧初一个月内,停止宴会与娱乐。于期满除服之日.宜对亡故者举行家祭。

  第五十九条 本章各条所定之事项,在有特殊习俗之地区,得从其习俗;亡故者立有遗嘱者,得从其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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