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6 21:25:3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人社局
四月三十日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建档、管理,并指导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上解、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鼓励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七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缴费档次。
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市财政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参保人选择按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档次缴费的,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补贴。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公共财力的增长,市财政补贴标准将逐步提高。
第十条 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农村低保户,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资金来源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的;
(二)按本办法规定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本办法施行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本办法施行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待遇等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农村居民,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加上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确定补缴金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到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自到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至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凡已年满60周岁且已按《海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海政发〔1992147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已享受过本市养老金调整待遇的,在领取基础养老金时应扣除其已享受的养老金调整增加部分数额。
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中未满60周岁的,暂仍按原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同时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待遇等的,按老农保规定的养老金停止领取,老农保规定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其与经办机构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老农保且在本办法施行前未满老农保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必须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本办法规定的新农保个人账户,确定相应的缴费年限,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也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且计算至60周岁时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档次继续缴费,也可不再缴费,原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计入统筹账户的资金全额划入其个人账户,市财政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也可经本人申请后将原由个人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额退回,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保缴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征收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按照规定支付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五)负责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六)指导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七)为参保人员提供免费的查询、咨询服务;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基金划拨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管理制度,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均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信息、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147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f38644f7ec4afe04a1df45.html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