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06:49: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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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赣府发[2009]26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926 200911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已经同意《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新建县、于都县、永丰县、万载县、乐安县、新余市渝水区、婺源县、修水县、鹰潭市月湖区、浮梁县、芦溪县等11个县(区)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具体收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54207a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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